bv伟德中国官网辅导员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中发〔2004〕16号)精神,加强我院辅导员队伍建设,促进科学管理,依据教育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辅导员、班主任队伍建设的意见》(教社政〔2005〕2号)及《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2006年教育部令第24号),并结合我院学生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辅导员是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骨干力量,是学院教师队伍和管理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建设一支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纪律严明、作风正派、师德高尚、肯于奉献、为人师表的辅导员队伍,是做好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与管理工作,保持学院稳定,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的重要组织保证。
第三条 辅导员的选择、配备、管理、考核和奖评依据本办法。
第二章 辅导员任职条件
第四条 辅导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政策水平,思想政治素质好、觉悟高,能自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
(二)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工作,热爱学生;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勤勉敬业,情操高尚;具有强烈的责任心、使命感和奉献精神;讲求团结,顾全大局;服从领导,坚持原则,办事公道。
(三)具有从事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就业指导和咨询等有关科研的基本素质,具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调查研究、语言文字表达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四)身心健康,气质良好。
(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学士以上学位。
第三章 辅导员工作职责
第五条 辅导员应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引导学生正确理解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增强学生维护安定团结的自觉性。
(二)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深入学生,保持与学生经常接触与思想交流,建立畅通的学生信息渠道,引导学生养成良好的心理品质和自尊、自爱、自律、自强的优良品格,增强学生克服困难、经受考验、承受挫折的能力,有针对性地帮助学生处理好学习成才、择业交友、健康生活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提高思想认识和精神境界;
(三)了解和掌握学生思想政治状况,针对学生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及时进行教育和引导,化解矛盾冲突,参与处理有关突发事件,维护好校园安全和稳定;
(四)落实好对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有关工作,组织好学生勤工助学,积极帮助经济困难学生完成学业;
(五)积极开展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为学生提供高效优质的就业指导和信息服务,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念。
(六)做好教室、考场、学生食堂、公寓等学生学习、活动场所的管理。
(七)按照学院要求,认真做好迎接新生、入学教育、学生军训、学生奖惩、学风建设、毕业生教育、学生活动、安全教育、档案管理等各项学生日常教育与管理工作。
(八)建立学生管理档案,积累有关资料,开展学生教育与管理方面的研究,每学期向学生处提交一篇辅导员管理方面的论文。
第四章 辅导员的配备与管理
第六条 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各系辅导员按照不低于1:200的师生比进行配置。
第七条 在编辅导员的选任采取各系和学生处共同推荐,报学院党委决定;非在编辅导员由政治部和学生处采取公开招聘的方式确定。
第八条 学院新进教职工一般须有三年的辅导员工作经历,并将辅导员工作经历作为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的条件之一。
三年期满,根据其工作考核结果,结合本人工作意愿,由学院党委决定是其否继续从事辅导员工作。
第九条 辅导员实行学院和系双重领导。政治部负责辅导员的选任、职级晋升、工资待遇等人事管理工作。学生处是学院管理辅导员队伍的职能部门,与各系共同做好辅导员管理工作,学生处负责辅导员的宏观管理、指导、培养、考核等工作,各系对辅导员进行直接领导和直接管理。
第十条 辅导员必须以主要精力从事学生思想教育和管理工作,未经同意,不得兼职从事其他工作。
第十一条 辅导员可以从事相应专业的教学工作,但须经学院领导同意,并报学生处备案。在编辅导员带课按照学院绩效考核办法执行,非在编辅导员每周不得超过八个课时,超过八个课时的,不计算课时及分数,不发课时费。
第十二条 辅导员请销假除遵守《bv伟德中国官网请销假规定》外,还要严格按照以下权限审批:请假不超过一天的须由系学管副主任批准,不超过三天的须经系主任批准,请假三天以上须经学生处备案并报主管院长批准,辅导员违反以上规定的即属旷工,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三条 辅导员校内岗位调整时,须经党委批准,并报学生处备案。进行工作交接时,向新任辅导员介绍情况,移交工作记录薄、经济账目、学生管理等有关资料,移交工作是否完成以系主任签字为准。
第十四条 辅导员因辞职、考录其他单位等原因离开学院时,所在系应自辅导员离开岗位时立即向学生处和政治处备案。
第十五条 学院建立辅导员培训制度,根据具体情况举办岗前培训、日常培训、专题培训、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的培训班,积极支持辅导员参加教育部及其辅导员基地、教育厅等相关部门主办的骨干辅导员培训班。
第十六条 学院积极创造条件,组织辅导员参加社会实践和学习考察。
第五章 辅导员工作制度
第十七条 辅导员应坚持以下工作制度:
(一)班会制:每两周召开一次全班同学参加的班会,开展政治理论学习和形势与政策教育,总结安排工作。
(二)档案制:完整建立所管理学生的基本情况档案,包括学习成绩、家庭情况、困难情况、心理变化、学籍变动、奖惩情况、住宿情况。
(三)联系家长制:与学生家长保持联系,通报学生情况、听取家长意见,取得家长支持,积极发挥家长对学生教育的作用。
(四)听课制:要有计划地听所带年级的专业课,听取任课教师的意见,共同做好对学生的专业教育和培养工作。
(五)例会制:参加由学院及系召开的辅导员工作例会,汇报工作,交流经验,研究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接受布置的工作。
(六)值班制:根据学院安排,必须在校内住宿进行值班,保持通讯畅通。
(七)责任制:辅导员对其所管理的学生负责,当遇到重大和紧急事件时,辅导员是报告和处置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章 辅导员的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 辅导员工作考核以本条例规定的任职条件、工作职责和工作制度为主要内容,从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定性和定量综合考核,考评及有关待遇依据《bv伟德中国官网绩效考核办法》。
第十九条 学院设立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每年评选一次,优秀辅导员荣誉称号纳入院级荣誉称号体系。
第二十条 辅导员在考核中凡有下列情况的,不能参加优秀辅导员的评选:
(一)学院及系部辅导员会议无故缺席;
(二)辅导员工作记录薄填写不认真、不完整;
(三)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的。
(四)未能按时完成上级组织交给的工作任务。
第二十一条 辅导员有下列情形的,定为不合格:
(一)在学生中散布影响安定团结或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以及忽视个人世界观改造,迷信邪教或加入邪教组织的;
(二)不重视教师职业道德修养而产生恶劣影响的;
(三)学生中有因辅导员疏于教育、管理导致发生严重违纪、违法和伤亡事故,造成恶劣影响,或发生突发事件,在正常情况下未能及时到达现场并妥善处理;
(四)由于工作不到位,使学院、集体经济财产遭受严重损失,或者重大活动组织不得力,造成混乱局面或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
(五)在开展学生评优、评奖、入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行为。
(六)学生评议不及格的;
(七)一学年无故缺勤累计15天。
第二十二条 对考评不合格的专职辅导员,依据学院规定处理;对玩忽职守、严重失职,造成不良后果的辅导员,依据情节要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触及法律的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