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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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我院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2017年9月1日开始施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全日制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学院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为社会培养输送合格人才。

第四条学生要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坚信党的领导,坚定理想信念,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求实、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要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要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的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各项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经我院录取的新生,应当持我院签发的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并附原单位或所在街道、乡镇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请假申请,经批准后准予请假,假期一般不得超过一周。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学院按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合格,准予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由学院区别不同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请有关部门查纠。

第九条新生在体检复查中发现患有疾病者,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但短期内可达到入学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允许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进行治疗。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生和休学生的待遇。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当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学院指定医院的康复证明,向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提出入学申请,经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当办理请假手续,否则不予注册。不符合学院注册条件或未经学院批准而不交纳学费者不予注册,未经请假逾期半个月不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一条学生应缴的各项费用都应当在每学年开学注册时一次性缴清,否则不予注册。凡因学籍处理(休学、留级或退学试读)而编入下一年级的学生均按所编入年级收费标准缴费。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再进行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及各类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考核成绩均计入成绩单,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

第十四条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百分制或五级记分(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第十五条课程考核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相结合组成为学期成绩。课程的学期成绩以期末成绩为主,平时成绩根据课程性质按适当比例(最大不得超过30%)计入学期成绩。平时成绩依据学生平时听课、完成实验、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的情况,以及平时成绩测验成绩综合评定。凡平时成绩不合格者,不得参加本门课程期末考试。课程的平时成绩、期末试卷、学期成绩均采取百分制。

第十六条专业实习课、社会实践课可根据学生的论文、调查报告等按优、良、中、及格、不及格五级评定成绩。

第十七条对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和学管人员民主评议的形式,写出有关实际表现的评语。时事政策教育、劳动等主要通过鉴定评语进行考核。

第十八条军训成绩采用百分制,按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课各50%比列计分。

第十九条公共体育课成绩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进行综合评价。

第二十条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正常体育课的学生,经学院指定医院证明,教务处批准,免修体育保健课。体育保健课考核及格者可以取得体育课成绩,在成绩单上注明“体育保健课合格”字样。

第二十一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安排的一切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者应事先请假并经过批准。凡未请假或请假未经批准者,一律以旷课论处。对旷课的学生,根据旷课的时间多少和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其平时考核成绩不合格:

1、学生一学期累计请假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的1/3(以校历为准,下同)以上者;

2、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某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

3、学生一学期缺做实验、实习时数达1/3者;

4、经任课教师随机抽查三次旷课或未交作业三次者。

第二十二条旷课一天按实际授课学时计,各类实习、军训等,未经同意擅自离校,每天按6学时计算。

第二十三条学生每学期不及格的课程未超过两门者,可以补考一次,成绩按“及格”“不及格”评定,并注明“补考”字样。补考仍不及格者,可以参加毕业前补考;毕业前补考仍不及格者作结业处理,发结业证书。结业生必须离校,一年内回校补考,补考及格者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考试,若因急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试,应当持学院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或有关证明在考前书面提出缓考的申请,经学生所在系(部)同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一次,缓考及格者以实际成绩记载,但不得参与奖学金评定。

第二十五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在学籍档案上注明“违纪”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并根据《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的学生,如果检讨深刻,确有积极表现,毕业前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教务处批准,可以补考一次。补考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应当严格遵守学院考场规则。凡擅自缺考、参加考试不交答卷,本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在学籍档案上注明“旷考”字样,不得参加正常补考。

第三节升级与留、降级

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学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经考核及格(包括按规定经补考及格的课程),准予升级。

第二十八条学生考核不及格的课程按学校规定补考。

第二十九条在决定学生留、降级,计算不及格课程门数时,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凡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讲授,而每个学期都进行考核时,每学期均按一门课程计算;

(二)凡按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实习课等各种教学实践环节,如果单独进行考核,成绩不及格的均按一门课程不及格计算;

(三)毕业设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不及格者,各按一门主要课程不及格对待。

第三十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三十一条学生留、降级前考核成绩达到80分以上的课程,可以不再重修。

第三十二条处理学生留级、降级每学年办理一次,毕业前一学期学习课程按规定补考后仍不及格,达到留级门数者,不办理留级,按结业生处理。处理留、降级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报教务处审核,经院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在开学后二周内办办完手续。学生接到留(降)级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到教务处办理手续,到指定班级学习,否则按旷课论处。拒不执行学院决定者以自动退学论。

第四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经录取,应当在本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确有特殊原因,无法在本校继续学习的,可以写出书面申请转学。

第三十四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经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同意,由招生就业办公室报主管院长同意后,按转学条件办理转学手续。应当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三十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六条学生可以按学院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写出书面申请,由学院批准。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七条学生属于下列条件之一者,可提出校内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专长者;

(二)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

(三)高考总分不低于转入系专业同年级学生高考平均总分;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三十八条学生申请转专业、转学的手续,按下列办法办理:

(一)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由招生就业办根据本人申请,由所在系(部)同意,拟转入系(部)考核,经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并按国家教育部的有关规定办理手续,及时在省教育厅备案;

(二)学生转专业的手续,一般在每学期开学前办理。

第三十九条转出转入限额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人数的5%。

第四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转专业:

(一)入学不满一学期或二年级以上(含二年级)者;

(二)属于定向培养的学生;

(三)无正当理由者。

第五节休学与复学

第四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予以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者;

(二)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者。

第四十二条学生要求休学,本人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休学申请书,因病休学,应当有学院指定医院证明。经学校批准发给休学证明。

第四十三条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为四年。学生休学一般以半年为期。因病休学期满后仍不能复学者,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继续休学,但是休学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否则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四条学生经批准休学后,无论何种原因,均不得住在学院,不能跟班听课或者参加考试。

第四十五条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当回家疗养;

(二)休学学生回家,其医疗费用和往返路费自理;

(三)休学学生户口不迁出学校。

第四十六条学生因特殊原因应当中途停学,但又不符合休学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学籍一年。保留学籍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保留学籍的学生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的待遇。

第四十七条休学、保留学籍的学生均应当在批准后一周内办完手续,离校回家。学院对学生休学、保留学籍期间发生的事故不予负责。

第四十八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四十九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学生休学或保留学籍期满,应当与学期开学前一个月向学院申请复学,经学院审查批准后,方可复学并随原专业的下个年级学习;

(二)学习期间因病休学额的学生在申请复学时,应当持有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证明已恢复健康,并经学院复查合格后方可复学;

(三)要求复学的学生,所在系(部)对其进行政治复查。休学期间,如果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复学资格。

第五十条申请休学的学生必须先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系(部)审核同意后,经学生处报主管院长批准,由招生就业指导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一条休学、复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在我院招生就业办备案,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六节退学

第五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退学:

(一)一学期有三门以上(含三门)考试课程不及格,不准补考,直接退学;经正常补考后累计四门以上(含四门)课程(含考查课)不及格,按退学处理。在校期间,补考课程累计超过七次(含七次),无论补考成绩是否及格,均作退学处理;

(二)无论何种原因(含休学、保留学籍),学生在校学习时间超过其学制一年者;

(三)休学期满,不办复学手续或经复学审查不合格者;

(四)经学院动员,因病该休学而不休学,且一学年内缺课超过该学年总学时三分之一者;

(五)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

(六)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者;

(七)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者;

(八)本人申请退学,经说服教育无效者。

第五十三条按上述规定退学,对学生不是一种处分。对学生的退学处理,除学生本人自动申请的以外,在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后,由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达本人、直系亲属或代理人,同时报河南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十四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退学和因各种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入学前凡是国家或集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的,回原单位安排,其他退学学生回到家长或抚养人所在地落户;

(二)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者,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

(三)退学学生发给退学证明,由教务处根据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至少学满一年)。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五条学生接到学院发出的退学通知后,应当在三天内办清离校手续,离开学院。逾期不办者,由学院有关部门将户口及粮食关系转出。退学后的一切问题,学院不负责解决。

第五十六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经学院批准后在学生处和招生就业办备案,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

第七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五十七条学生毕业时作全面鉴定,其内容包括德、智、体三方面,具体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以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八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学习期满经德、智、体全面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毕业证书。

第五十九条普体课不达标者,不准毕业,作结业处理,发给结业证书。

第六十条学生如果有不及格的课程(未达到规定留级门数者),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由教务处分期安排重新修读,修读不及格者,不准补考,毕业时作结业处理。如果无时间安排重修,可按下列处理:

(1)毕业前再补考一次,补充后仍不及格者,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以后不再补考;

(2)毕业时发给结业证书,不及格的课程在毕业后一年内可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及格后换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逾期不补考或不及格者,以后不再补考。

第六十一条毕业论文、毕业实习考核不合格或未参加毕业实习者,先颁发结业证书;一年内向教务处申请补考一次,及格者换发毕业证书。经补考仍不及格者或逾期不补考者,以后不再补考,不发毕业证书。

第六十二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第六十三条学院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

第六十四条学院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

第六十五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院颁发辅修专业证书。

第六十六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院不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予以追回并报河南省教育厅宣布证书无效。

第六十七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的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院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六十八条学院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六十九条学院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院民主管理。

第七十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院管理制度,创造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七十一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院进行宗教活动。

第七十二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院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院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院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院的领导和管理。

第七十三条学院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七十四条学院鼓励、支持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指导和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学院、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七十五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院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七十六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院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陆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七十七条学院建立健全学生公寓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院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

第七十八条学院对德、智、体全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分别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其他单项荣誉称号。连续二次获一等奖学金,德、智、体全面发展,学习成绩全部优良者或学习成绩良好,有突出研究成果或有公认的优秀论文者,授予优秀毕业生称号,并发给证书。表现特别突出者,可以记功。

第七十九条奖励实行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办法。表扬和奖励方式有口头表扬、通报表扬、发给奖状、证书、奖章或奖学金等。

第八十条对学生的奖励材料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档案和学生的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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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文明礼仪规定(试行)

为创建良好的校园环境和秩序,培养我校学生形成高尚的道德情操和文明健康的行为习惯,制定本规定:

一、.衣着整洁,不准只穿短裤(不含制服短裤)、背心、拖鞋到教室、图书馆、食堂及其它公共场所。

二、尊重他人,遵守秩序,不准在校内聚众喧哗哄闹;或在教室、阅览室、食堂、宿舍、会场等公共场所吹口哨、跺脚、起哄。

三、午休时间和晚上熄灯后,不准在校园及宿舍楼内喧哗、吹拉、弹唱及从事其他影响他人休息的活动。

四、体育锻炼应在学校运动区域进行。不准在校园内非运动区域和宿舍楼、教学楼内踢足球、滑旱冰、打网球、篮球及排球。

五、自尊自爱,男女交往应举止得体、端庄大方,不准在校园内及教室、宿舍、食堂、图书馆等公共场所所做出有损公共道德的举动。

六、应养成良好的文明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不准在教室、阅览室、会场、食堂等公共场所抽烟。

七、爱护公共财物,不准在建筑物、室内、厕所、课桌等公共设施上乱贴、乱涂、乱划。

八、废弃物应送入垃圾池或指定地点,不准在食堂、宿舍、教学楼的水房和水池、楼道内乱扔乱倒杂物。

九、语言文明,不说脏话;团结友爱,尊敬师长。

十、遵守食堂秩序,排队买饭,文明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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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证、校徽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学生证和校徽是学生身份的证明与标志。新生入学报到时,发给每人校徽一个,新生注册取得学籍后,方可发学生证。

第二条学生要妥善保管学生证与校徽,不得损坏、冒领。对涂改、转借,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处分。

第三条学生丢失学生证或校徽后,应写出书面申请,经各系(部)核实签字后方能补发。补发学生证、校徽须交纳成本费。

第四条在补发后又找到已遗失的学生证时,要将找回的学生证交学生处注销。如发现有谎称学生证丢失,补办后持两个学生证者,学院将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五条学生证补发时间,为每学期第五、第十七周。

第六条学生毕业或因转学、退学、开除等离校时,必须交回学生证和校徽。因故不能如期交回者,需交纳成本费。

第七条家住外地的学生,凭学生证每年可享受寒暑假往返四个回程火车票半价的优惠。可依据离家最近,最方便的火车站来填写乘车区间。

第八条若学生父母分居两地,只能选定其中一处作为乘车区间,一经填写不得随意变更。如学生家庭住址变动须由当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后,方可更改火车乘车区间。

第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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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请销假规定(试行)

第一条在校期间,学生外出必须逐级请假。未经批准不得外出。

第二条学生请假应填写假条。各级批准请假权限如下:

(一)正课期间请假一日之内,由辅导员批准;

(二)请假三日之内,由学管科长批准;

(三)请假一周之内,由系副主任批准;

(四)请假十日之内,由系主任批准;

(五)请假一个月以上,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六)因故临时在外住宿者,必须经系部领导批准;

(七)超出个人批准权限时,必须逐级上报并签署意见。

第三条正常上课和自习时间,一般不准外出。因病及其他紧急情况需要外出者,由系(部)副主任批准。

第四条学生节假日外出,可不填写假条,但应按规定时间归校。

第五条请假者必须履行相应程序。

(一)除因特殊情况,不得事后补假;

(二)如因病或其他情形不能亲自请假,应由直系亲属代为请假;

(三)除急病外,不得采取捎信、打电话、发短信等形式请假;

(四)违反上述规定请、续假者,视为未请假。

第六条学生应按时返校,并及时向批准请假的学管干部销假。

第七条进出校门,应主动向门卫交验假条。

第八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出入院门管理规定

为加强学院出入院们管理,保障正常秩序,根据有关管理办法,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学院北门禁止车辆通行,所有车辆需凭学院保卫处签发的通行证经南大门出入。

第二条学生出校必须凭辅导员签发的请假条出校,返校时凭请假条在门卫销假,请假条留门卫处存档。上课时间禁止学生外出。

第三条外来人员办事入校必须持有效证件(身份证、驾驶证等)到门卫办理出入登记手续,无有效证件必须经被访者电话同意后方可入校。

第四条禁止携带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物品和宠物进入校园。

第五条携带物品出校须持相关部门的证明,经检查后方可放行。

第六条禁止外单位车辆和出租车进入校园。进校送货的车辆,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在门卫登记方可进校,并接受门卫检查。

第七条校园内所有行驶车辆应低速慢行,禁止一切车辆鸣笛。

bv伟德中国官网网络监控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保证学校内监控系统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学校保卫处负责监控室的安全管理、检查监督工作。监控室进行负责全校的安全防范工作。监控系统由专人负责维护。

第三条监控人员负责作好安全及其它监控范围内的工作并作好当班的资料记录,发现异常情况必须及时汇报。

第四条严格按规定操作步骤进行操作,密切注意监控设备运行状况,保证监控设备安全有序,不得无故中断监控,删除监控资料。

第五条保障监控使用的计算机不得做与监控工作无关的事情,如打游戏、上网、看电影等活动。

第六条保卫处监督相关人员认真学习监控的操作规程,维护和保养好监控设施。

第七条保持收发室监控设备内卫生清洁、干燥,有关物品摆放整齐。

第八条严禁非监控人员进入收发室,除学院规定使用监控人员外,不得向其他人员提供查看监控录像或调阅有关资料,如需查看相关资料必须经保卫处领导同意。

第九条严禁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的物品进入监控室,室内严禁烟火,水杯应放置在远离电器设备的地方。

第十条遵守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监控录像资料;不得泄露学校安全秘密。

第十一条确保监控范围内夜间照明,发现路灯缺失、损坏及网络使用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保卫处领导报告。

第十二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消防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确保学院师生员工的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院消防工作的基本指导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建立和健全各级消防组织和管理规章制度;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消防责任制。

第三条任何部门或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部门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四条学院内各部门和经营部门应将防火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的重要工作内容,尽职尽责搞好防火安全工作。

第五条学院防火安全工作由学院行政统一领导,学院保卫处负责监督管理。

第六条图书馆、档案室、资料室是收藏各类书籍、报刊杂志和档案材料重地,均系可燃物,是防火重点部位,必须制定防火安全制度,应有严禁明火、严禁吸烟的防火标志。

第七条每天下班前,应对馆内进行安全检查。值班人员须会使用消防器材,会报火警。

第八条食堂、餐厅是动用明火较多,人员集中的地方,必须有明显的安全疏散指示和事故应急照明灯,必须有两个以上安全出口。

第九条厨房工作人员必须正确使用各种燃料灶具,柴油炉、煤气炉、煤炉不能在同一操作间内混用。

第十条厨房内必须有排风、排烟设备,对燃气灶具要定期检修,防止泄漏、严禁用明火检漏。

第十一条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液化气、酒精炉等易燃危险物品。

第十二条严禁使用电炉、热得快等电器,不准在宿舍内乱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明火照明。

第十三条安全出口、通道必须保持畅通,不准在安全出口和通道堆放任何物品。

第十四条严禁挪用消防设施、器材。无故损坏消防设施、器材者,要按价赔偿;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五条安全防火是学院重要工作,全院师生员工在思想上要把预防火灾放在重要位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防患于未然,做到防火安全,家喻户晓,尽人皆知,自觉遵守,互相监督,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责任分明。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规定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情节轻重,将分别给予批评教育、通报批评、警告,追究法律责任等。

第十七条本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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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公寓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公寓是学生日常活动的主要场所,加强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是为学生创造良好生活空间的保障,也是学院全面建设的体现,现结合我院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凡在本院学习、住宿的学生,不论层次、类别、专业、民族、性别等,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生公寓管理是学院管理工作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要按照高等教育规律,服务于学院教学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

第四条公寓管理应当遵循学院的规章制度,努力改善公寓管理及住宿条件,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生活环境。

第五条公寓管理必须符合学院和学生的公共利益。

第六条各系负责学生宿舍内部的日常管理及安全工作,学生处负责监督、抽查。

第二章公寓管理制度

第七条凡在院学生一律在公寓内住宿,住宿人员必须办理住宿手续,并按规定缴纳管理费,在每学年报到注册前一次性付清。

第八条住宿人员要严格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自觉维护公寓内清洁卫生,爱护一切设备、设施,严禁拆、挪、换、搬、卸公寓内的一切设备。

第九条住宿人员要尊重和服从管理人员的管理,按指定的房间和床位就寝,确需调换者须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辅导员、系学管主任签字确认,报学生处同意方可调换。

第十条男、女生一律按规定的在公寓住宿,不准外宿。严禁止男、女生互串公寓和在同一公寓混住等。

第十一条公寓内的公共设施及用具一律注册登记,要精心管理和爱护,毕业或退学时按项验收。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每晚11点锁门,次日早上6点开门。上课时间(包括自习及课间操)不允许滞留公寓内(特殊情况必须由各系学管主任批准);学生出现晚归、夜不归宿的按照学院相关管理办法处理。

第十三条学生在公寓住宿一律凭学生证出入公寓大门,并自觉接受管理人员的监督。

第十四条住宿人员要讲文明、讲道德,不得在公寓内做出不文明的行为。

第十五条公寓是学生休息的场所,严禁在公寓内吸烟、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及进行带有赌博性质的游戏;严禁在公寓进行邪教、宗教、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活动。

第十六条住宿人员一律不准在公寓内留宿客人,禁止在公寓内做饭,燃烧物品。

第十七条为了保证公寓安全,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严禁使用违规电器;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对违反安全规定造成损失者,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提高警惕,建立完善防火、防盗措施,定期检查清除一切不安全隐患。

第十九条学生不准在公寓内进行商业活动,小商小贩不准进入公寓内叫卖;学生自行车一律停放在学院指定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第二十条为了提高床铺利用率,学生处有权对住宿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对因未报到、毕业、休学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及时加以调整,有关住宿人员必须服从安排。

第二十一条学生因毕业、休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院,必须到有关管理部门办理退宿手续,由宿舍管理人员验收寝室内家具、床铺等公共设施是否完好,有损坏或丢失的按价赔偿。

第二十二条住宿人员退宿后,应带走自己的物品。否则,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二十三条按学院规定应办理退宿手续,而在最后期限未办理者,视为违规离校,寝室内物品因清扫、维修等原因而造成的损失由住宿者本人负责。

第三章内务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及时打扫公寓卫生,公寓内卫生达到“五无”、“三洁”,即无垃圾杂物、无积水、无灰尘痕迹、无乱贴乱画现象、无异味,保持地面清洁、桌面整洁、门窗玻璃及墙壁洁净。

第二十五条公寓内物品放置应当做到“三线一面整齐化”,即牙具、餐具、鞋子摆放各自一条线;床面整洁平展,被子、枕头叠放在统一位置;脸盆、毛巾及小物品放置整齐有序。

第二十六条切实搞好个人卫生,要着装整洁,举止文明。公寓内卧具一般每人每月清洗一次。

第二十七条公寓内整体布局要统一美观。室内物品放置有序,禁止在公寓乱钉钉子、乱拉铁丝、绳子、乱挂衣服、乱贴乱画和乱挂条幅等。

第四章公寓值班制度

第二十八条为了有效防止各类突发事件的发生,维护学院的稳定,保障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值班制度适用学院正常的教学时间,节假日值班学院统一安排。

第二十九条公寓管理员要坚守岗位,做好公寓的安全守卫工作,遇到重大突发事件要及时处理、上报。

第三十条每晚10:20各系值班人员要深入学生公寓检查学生就寝情况,每晚抽查本系寝室不少于20个房间,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报本系及学生处。

第三十一条各系组织学生干部每晚10:30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本系和学生处,对于瞒报、谎报的,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五章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三十二条根据鼓励先进、督促后进、违章处罚的原则,公寓管理实行奖惩及赔偿制度。

第三十三条奖励分为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以精神奖励为主。处罚包括批评教育、纪律处分及罚款,纪律处分参照学生纪律处罚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十四条凡损坏公寓楼内的各种设施以及门窗、玻璃、桌凳等房产物品的,除受到学院纪律处分外,还要按损坏物品赔偿标准进行赔偿。

第三十五条对在公寓内违反规定、打架斗殴、聚众闹事、赌博、偷盗、蓄意破坏公物、违章用电者(除没收电器外),依照相关规定从重处罚。

第六章检查制度

第三十六条各系及所属学生会要不定时、不定期对公寓内住宿人员进行卫生、纪律、生活等检查,及时进行通报表扬和批评,确保公寓的规范化管理正规有序。

第三十七条学生处组织宿舍管理委员会采取抽查等方式监督各系对学生公寓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十八条学生宿舍内务、纪律评分标准以及文明宿舍的评定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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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文明宿舍评选办法(试行)

一、学生宿舍规范化管理内务要求及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一)床铺桌子

宿舍内床铺上只能摆放一床被子,且要折叠成方块状,床铺下的桌子不能堆放杂物,茶杯、书本、电脑等物品放在桌面上要摆放整齐,保持整洁。(25分)

(二)地面

地面要用扫帚打扫干净后再用拖把清洁,检查时地面不能有杂物和水渍,鞋子不能在地面上随意摆放,要放在书桌下的挡板上。(25分)

(三)卫生间

卫生间和阳台不能堆放杂物,脸盆、刷牙杯、拖把、扫帚要摆放整齐。(20分)

(四)乱扯乱拉

不能在宿舍内私拉电线、网线和绳子,衣服、毛巾应摆放整齐。(20分)

(五)空气异味

宿舍应保持清洁,若有异味,则酌情扣分(10)

(六)未整与拒检

4人间中有2人或2人以上未整,就视作该宿舍未整;6人间中有3人或3人以上未整,就视作该宿舍未整;在检查人员敲门后不开门的视作拒检。未整宿舍不高于50分,拒检宿舍0分。

(七)下列危害宿舍安全及内务较差的事项一律为0分

1.宿舍内存在使用或存放违禁物品的,如热得快、电热杯、电炉、电饭锅、汽油、酒精、鞭炮等违禁物。

2.宿舍内出现有被子不叠现象经告知不能及时改正,连续出现该情况的。

3.宿舍地面、卫生间未打扫、有痰迹、垃圾未倒的经告知不能及时改正,连续出现该情况的。

4.检查过程中不配合工作人员并且态度恶劣的。

5.将异性带入宿舍的。

6.将猫、狗等宠物带入宿舍的。

其中,对于在宿舍内使用或存放违禁物品的,依据学院相关规定,给予责任人相关处分。

二、学生宿舍文明纪律评分标准(满分100)

(一)好人好事与文明行为加分项

1.宿舍有拾金不昧及其他好人好事的加4分

2.在公寓楼内发现公共区域或其他宿舍有安全隐患,及时向辅导员汇报的宿舍加5分

3.能连续整月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准时就寝的宿舍加5分

4.发现重大违纪事件及时向辅导员汇报的宿舍加5分

5.能主动向学校提供公寓发生重大事件线索的宿舍加10分

(二)违纪与不文明行为扣分项

1.能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起床出操。宿舍早操晚出宿舍每人次扣2分

2.配合学校做好夜间查铺工作,宿舍每晚归每人次扣1分、夜不归宿每人次扣5分

3.在宿舍发生打架现象的,涉及宿舍扣10分。参与学生依照相关规定给予处分

4.正常上课期间无故在宿舍逗留的每人次扣2分

5.宿舍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向辅导员汇报,发现一次扣2分

6.宿舍有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的,发现一次扣5分

7.宿舍有吸烟、酗酒现象发现一次扣5分

8.宿舍内公物出现破坏现象的发现一次扣10分。发现后不按学校要求及时恢复原样的扣20分

9.宿舍内从窗户向外扔垃圾,发现一次扣5分

10.宿舍换锁不向公寓交备用钥匙的发现一次扣5分。提出整改后仍然不交的扣10分。继续不交的扣20分并取消文明宿舍评选资格。

三、文明宿舍标准

1.宿舍内务标准:本月宿舍内务检查总评成绩85分以上。

2.宿舍文明纪律:宿舍成员能够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及学生公寓各项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学习、生活秩序。宿舍成员无违纪行为且宿舍文明纪律评分在85以上。

3.宿舍内务和宿舍文明纪律总得分,在所属系部全部宿舍中排在前30名的。

四、执行主体

1.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宿舍内的安全、卫生的检查及管理,不定期的进行抽查,并初选出文明宿舍上报给宿舍管理委员会。

2.学生处负责组织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文明宿舍及其他宿舍进行抽查。

3.学生处综合检查结果进行认定,每月评选出文明宿舍(具体分配名额:法律系、检察系每系不超过30个,司管系、侦查系每系不超过20个)。

五、申请文明宿舍称号程序及取消文明宿舍称号程序

(一)申请文明宿舍程序

1.各系负责对本系学生宿舍的日常检查,每月评出候选的文明宿舍。

2.各系必须于每月第四周的周五前将各系检查的结果上报至宿舍管理委员会,否则将视为放弃本月文明宿舍的评比。

3.宿舍管理委员会对各系上报的文明宿舍及其他宿舍进行抽查,并将结果上报学生处。

4.学生处依据宿舍管理委员会检查结果进行综合认定,评选出文明宿舍并加以公布。

(二)取消文明宿舍程序

学生处组织宿舍管理委员不定期对文明宿舍进行检查,对违反卫生、安全规定的宿舍第一次提出警告,并下发整改通知单,责令限期整改。在本阶段评定中若该宿舍第二次被下发整改通知单,则取消其称号。

六、文明宿舍奖罚措施

(一)学生处、各系对每月评出的文明宿舍进行奖励。

(二)凡所在宿舍未获得过文明宿舍称号(一学年内)的,在下个学年中该宿舍成员没有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资格。

(三)辅导员所管理的班级在学年结束后班内宿舍没有一个达到文明宿舍的,取消辅导员本学年评选优秀辅导员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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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管理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学生住宿管理,严肃校规校纪,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校学生住宿管理的通知》(教思政厅〔2007〕4号)和《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要求,针对学生晚归、夜不归宿等行为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纪律要求

1、我院学生实行集中住宿与管理,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按时就寝。

2、学生公寓锁门时间为晚上十一点,严禁未经批准而晚归、夜不归宿行的行为。

3、严禁学生未经批准在校外租房住宿。

第二条请假程序

1、因集体或个人等特殊原因可能导致晚归或夜不归宿,必须经辅导员或值班老师批准,并出具书面证明交宿舍管理员和辅导员备案。

2、因生病等其他紧急情况需出入宿舍的,经宿管员核准后,可事后补办请假证明。

第三条夜不归宿的界定

无紧急情况,也未经辅导员或值班老师批准的,在学生公寓锁门(夜间)后,未在指定宿舍住宿的,以夜不归宿对待。

第四条住宿晚归的界定

无紧急情况,也未经辅导员或值班老师批准的,晚上10:40-11:00返回宿舍的,属于住宿晚归。

第五条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

无故夜不归宿的学生,要写出书面检查,由学生所在系通知其家长。按次数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1、每月夜不归宿一次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2、每月夜不归宿两次的,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

3、每月夜不归宿三次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每月夜不归宿四次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5、每月夜不归宿五次以上的(含五次),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6、一学期夜不归宿累积达到上述相应次数的,按相应等级处分处理;

7、已经受过处分的学生有累犯情况的,加重一级处罚;

第六条对住宿晚归学生的处理

无故晚归者,由宿舍管理人员或值班人员提出口头警告;累计3次按1次夜不归宿处理,以此类推。

第七条查寝制度

1、每晚10:20学院值班老师在带班领导的督促下,深入学生寝室检查学生就寝情况,每晚值班老师抽查本系寝室不少于20个房间,并将抽查结果及时通报本系及学生处。

2、各系组织学生干部每晚10:30检查学生就寝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给本系和学生处,对于瞒报、谎报的,情节严重者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第八条登记

1、对住宿晚归的学生,由宿管员进行登记,学生凭学生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签字确认,由宿管员报学生处统一进行处理。对于拒绝签字的学生,宿管员有权禁止其进入宿舍。

2、对夜不归宿的学生,各系值班老师根据查寝情况要如实进行登记,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本系和学生处。

3、在登记过程中冒名顶替者,适用本办法第五条对夜不归宿学生的处理规定。

第九条损坏公寓楼门窗等公物的,除按照原价赔偿外,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公寓楼锁门后,不听劝阻,无理取闹,辱骂学院教职工的,给予留校查看处分,殴打学院教职工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晚归或夜不归宿者在校外因从事违法乱纪活动或有违反大学生行为规范的活动,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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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舍管理委员会章程(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bv伟德中国官网宿舍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宿管会)是在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处具体指导下,由学生组成的参与学生宿舍管理的自治组织,行使在学生宿舍区“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职能。

第二条宿管会以全心全意为全院同学服务,保证学生宿舍正常管理,实现“服务为本,文明管理”的宗旨。

第三条宿管会以向同学传达、宣传学院有关宿舍规定,加强学生宿舍的文明建设和纪律管理,组织各项宿舍文化活动,倡导健康卫生、文明和谐向上的住宿环境和宿舍文化氛围为任务。

第四条宿管会的一切活动都以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为前提。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宿管会设立宿管会主任1名,由院学生会副主席兼任,副主任1-2名,由院学生会纪检生活部部长兼任。

第六条宿管会下设各宿舍楼管理小组(简称楼管小组),各楼管小组设组长1名。宿管会组长、成员由院学生会纪检生活部成员组成。

第七条宿管会实行集体领导、成员之间明确分工,各司其职,宿管会主任有权指导宿管会所有成员的工作,指出其工作中的不足,并要求其进行改进,宿管会副主任有权对宿管会成员的工作提出指导和建议;正、副主任对宿管会的正常运行负责,重大问题请学生处领导决定。

第八条宿管会职责:

1、贯彻执行学生宿舍管理的各项规定,做好大学生宿舍管理委员会日常工作,制定相关制度,并协助学生处积极开展“服务育人、管理育人”活动;

2、负责本部门工作计划的制定并组织实施,加强考勤,严格奖惩制度,经常深入各楼层检查督促工作,重要事情及时向学生处汇报;

3、对全院学生宿舍进行卫生检查,督促学生处理好个人在生活方面的问题;

4、定期召开会议,总结工作、征求意见、布置任务,统一各项检查标准并组织评比活动的开展,了解其他学院宿管工作的运转情况;

5、负责搞好宿舍的文化建设,开展各种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的活动,为学生创造一个积极健康、文明向上的文化氛围;

6、定期走访宿舍,了解和收集同学反映的情况,经常向学生处反映学生对宿舍管理的意见、建议,并联系学院有关部门解决实际问题,发挥学生和学院管理部门之间的桥梁作用;

7、加强学生宿舍的安全宣传,尤其是对学生宿舍的防火、防电的安全教育和防火、防电安全知识的宣传,加强自我保护意识。

第九条主任、副主任职责:

1、根据宿管会职责,制定并落实宿管会的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等。

2、统筹本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本部门的各种规章制度;

3、定期召开学生宿舍管理工作会议;

4、认真、细致地组织好本部门各项活动;

5、在卫生检查工作中,组织好检查人员并做好统计和记录;

6、负责宿管会成员的考核工作;

7、积极与各系负责人联系,并协调好总部与系部的关系;

8、完成领导布置的其他工作。

第十条各宿舍楼管理小组组长职责为:

1、负责本楼日常宿舍管理检查工作,统计汇总每次检查工作情况;

2、深入了解学生在宿舍中的思想动态,及时反映学生在宿舍里学习、生活的总体情况;

3、积极引导所负责楼层内的宿舍争创文明宿舍,注重宿舍卫生、文明等方面的日常保持工作,努力争创体现大学生蓬勃向上和富有时代特征的特色宿舍;

4、配合学院做好本楼的学生自律和文明宿舍建设等方面的宿舍基础文明建设工作,根据学院宿舍文化建设计划,做好本楼的宣传发动和组织落实工作;

5、认真宣传、组织、落实全院性宿舍文化活动,不断繁荣我院宿舍文化,提升宿舍的文化品位;

6、及时向宿管会、学生处及其他有关部门反映学生的正当要求、物管工作存在的问题和学生急需解决的困难等;

7、积极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宿管会成员职责:

1、按时、按量地完成任务;

2、服从宿管会主任、副主任、组长的工作调配;

3、定期对宿舍检查情况进行汇总、整理,及时上报。

第三章工作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宿管会成员日常管理依照院学生会相关管理规定。宿管会成员应严格遵守校纪校规,严格执行宿管会的规章制度。

第十三条宿管会应定期地召开例会,以交流经验,宣扬好人好事,制定下一轮的工作计划,对每次例会都应做好记录。每月应召开一次全体会议,检查总结前阶段工作,各组交流工作情况,研究布置下一阶段工作,讨论宿管会重大事宜,协调工作。

第十四条宿管会成员日常检查、开会及组织活动应认真考勤,凡无故三次不能完成任务、不参加会议及活动者,以自动退出处理。

第十五条每学期期末对各个宿管会成员的工作采用考评的方式进行考核评比,并参照学院相关制度,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章程解释权在学生处。

第十七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学生公寓维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公寓维修管理规定

1、维修原则

学生对宿舍配置物品应精心爱护、合理使用。正常损耗按照以旧换新原则及时上报,及时维修。人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当事人支付维修费用。故意破坏的,查明责任后交学生处或系部严肃处理。

2、维修程序

学生可填写报修单投入报修箱或直接拨打报修电话登记报修。维修队每天派人收集报修单,并根据报修单和报修登记情况立即安排维修。维修时学生公寓应留人或将钥匙留宿管员处由宿管员负责开门,维修完毕由学生在报修单上签字确认,学生不在由宿管员签字确认。如有意见,可到总务处108、111室投诉,也可拨打投诉电话。

第二条用电管理规定:

1、充电卡由各寝室自己保管,免费电用完后由各寝室到充卡室交费买电,由宿管员负责打开电表箱并充电。发现电表故障或充不上电现象,请及时报修。

2、学生公寓楼内严禁使用热得快、电炉、电热杯、电饭煲、电水壶、微波炉、电热毯等大功率用电器。若发现使用禁用电器,将予以没收并交学生处或系部严肃处理,造成电器或管线损坏的,照价赔偿。宿舍内应谨慎使用手机充电器、接线板、电风扇、台灯等,离开寝室时应切断电源确保安全。

3、严禁擅自拆装公寓楼内的各类电器设备,如过道控制开关、插座等,严禁擅自接线、偷电,发现有偷电现象将停止供电并报学生处或系部严肃处理。遇有故障应及时按照维修程序申报维修。

4、非正常用电出现事故的当事人应负法律责任,并支付一切经济损失。

5、宿舍用电实行计量管理,每学期每人20度电(标准为每人每月5度),超出部分由使用人到充卡室购买。

第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施行,原《学生公寓楼维修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特困生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试行)

第一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特困生(平均月生活费120元以下):

1.孤儿,无任何经济来源者;

2.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000元以下者(由经济承担人所在相关单位对其经济状况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3.父母亲因身体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具有相关福利单位和医疗单位开据证明);

4.家庭因遭天灾人祸(如洪灾、水灾、严重疾病等)无法交纳学杂费者;

5.家庭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者。

第二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经济困难学生(平均月生活费150元以下):

1.单亲家庭,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

2.父母亲均为下岗职工,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此类学生应根据其实际家庭收入和他本人日常生活状况对其进行评定。待父母再就业,生活得到改善之后,取消其相应的资助);

3.家庭处于贫困落后地区,人均年收入在1500元以下者;

4.家庭因多子女在学、父母年老体弱等原因导致经济负担过重者(此类学生需提交家中各成员的详细生活资料,如:父母的各项收入,家中平时日常消费经额及兄弟姐妹上学所需学费和在学年龄等,并由所属乡村或街道单位核实盖章方为有效);

第三条特困生及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1.学生本人申报,提供贫困证明(由生源所在地乡镇证明);

2.各系调查、认定学生经济情况;

3.学生处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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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国办发〔1999〕58号)和《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加强我院助学贷款管理工作,现结合我院学生的具体情况,特制订《bv伟德中国官网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第二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的贷款银行为国家开发银行河南分行,并由农业银行作为代理银行负责管理我院学生助学贷款结算业务。

第二章机构设置与职责

第三条学院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负责助学贷款管理工作,并成立国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负责人和若干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1)具体组织落实上级主管部门及学院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各项要求;

(2)负责与省教育贷款管理中心(以下简称: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代理银行的日常业务联系;

(3)在贷款银行和教贷中心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校内审批和贷前、贷后的组织管理工作;

(4)负责组织开展国家助学贷款的宣传、教育工作;

(5)指导各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按要求开展工作。

第四条各系、部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受理学生的贷款申请,组织填写和收集有关贷款需要的各种表格和资料,对所有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并按规定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建档;

(2)按照统一的格式要求建立贷款学生的管理台帐,及时掌握每位贷款学生的基本情况,并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管理台帐始终保持一致;

(3)配合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催缴和清收本系、部国家助学贷款;

(4)及时完成学院助学贷款工作领导小组和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安排的各项工作。

第三章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贷款对象为我院在校的经济确实困难的全日制专科学生。

第六条申请贷款的学生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的自然人;

(2)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3)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4)因家庭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

(5)符合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的申请与审核

第七条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理由、学生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学习及表现情况、对国家助学贷款的认识等内容。

第八条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对学生贷款申请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和公示,并将初审通过名单统计汇总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无误后发放《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

第九条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组织贷款学生填写《审批表》,并根据《审批表》要求由学生提供如下材料:

(1)身份证、学生证、家庭户口本首页及家长单页等复印件。

(2)贷款学生家长承诺书。内容包括:A.同意学生贷款;B.承诺作为贷款学生的永久联系人,并提供贷款学生的联系方式;C.承诺督促和协助贷款学生按期还本付息。

(3)村委会(街道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和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区政府)关于贷款学生及家庭经济状况的证明。

第十条系、部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须对以上表格及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审核、汇总,并报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批。

第十一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审批后的《审批表》按要求进行统计、汇总,并上报教贷中心和贷款银行进行审批。

第五章贷款的计息、贴息

第十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法定贷款利率和国家有关利率政策执行。如遇利息调整,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贷款利息从贷款到帐之日起计付,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给予全额补贴;离校后财政不再补贴,由学生自付利息。

第十四条学生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毕业当年的7月1日(含1日);当贷款学生按照学院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当休学的借款学生复学后,恢复贴息起始日为当月的1日;提前还贷的,应按贷款实际期限计算利息,不再加收应付利息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借款学生如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数额偿还贷款,应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对其逾期贷款计收罚息。

第六章贷款金额、期限

第十五条每年学院的借款总额原则上按当年在校生总人数的20%、每生每学年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计算确定。

第十六条助学贷款在贷款学生毕业两年后开始还款,还款期限一般不超过6年。

第七章贷款展期及合同的变更

第十七条对于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可在毕业前向学院提出展期申请,并提供继续攻读学位的相关证明。学院审查同意后,由教贷中心统一报贷款银行审批,批准后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为其办理展期手续。继续攻读学位的贷款学生在贷款展期期间的利息,财政继续贴息,学院对其贷款仍承担相关责任和义务。

第十八条贷款合同为约束各方的法律依据。除以下情况外,贷款合同规定的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期内保持不变。

(一)贷款学生转学时,必须先还清贷款本息,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二)贷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死亡等其他不能正常完成学业的情况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采取停止发放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

第八章贷款的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建立贷款学生的贷款档案,包括与贷款学生相关的材料、凭证等,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台帐,按照开发银行的要求进行日常信贷管理工作。

第二十条学生要合理使用助学贷款,系(部)对贷款学生的日常表现要跟踪考评,对贷款学生的违规行为要及时进行纠正和处理,并上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于有违反贷款协议行为的学生,可采取停止发放贷款、取消其继续申请贷款的资格等措施,并视情况提前收回贷款。

第九章贷款的回收

第二十一条学生毕业离校前,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系(部)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教育贷款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并组织其办理还款确认手续,预留扣款账号,确定毕业后固定联系人和本人联系方式。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院在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将其贷款情况和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的贷款信息,建立与用人单位的联系方式,请求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二十三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允许有条件的贷款学生提前还贷。

第二十四条毕业学生应按时足额将贷款本息存入预留账户,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学生贷款合同通知代理银行定时扣款。代理银行按年度将学生还款情况及时告知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学生还本付息情况进行适时监控,并根据需要提示学生按期还款。

第十章对违约学生的处理

第二十五条违约学生是指未按贷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学生。

第二十六条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1)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银行等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2)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学生名单;

(3)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相关信息;

(4)在校园网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情况。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根据国家助学贷款的有关规定负责解释和修改完善。

第二十八条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国家助学贷款

学生毕业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国家助学贷款是我院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重要措施,随着国家助学贷款学生人数和贷款金额的不断增加,加强贷后管理,特别是重点加强贷款学生毕业离校后的管理显得尤为重要。为充分做好贷款学生毕业后的管理和贷款本息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保证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进行和良性循环,根据《河南省属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教贷〔2005〕217号)和《bv伟德中国官网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毕业手续的办理

(一)贷款学生毕业前应到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还款确认手续,制定本人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

(二)组织学生与学院签订《诚信教育合作书》、《bv伟德中国官网国家助学贷款学生授权及承诺书》,确定并记录其详细的联系方式和毕业去向,并提供两位(除父母外)与个人有密切关系联系人的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必须是固定电话);

(三)贷款学生毕业后每年应主动与所在系贷款工作小组联系不少于两次,及时通报个人的有关情况,工作单位、联系方式变更应及时告知学校;

(四)按照有关规定为继续求学深造(考研、专升本)的毕业生及时办理展期手续;

(五)上述手续办妥后,学院方可为其办理毕业离校手续;

(六)将每名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信息及在校诚信档案并入学生个人档案,如实向用人单位通报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情况,教育学生严格履行还款义务,协调用人单位督促学生按时还款。

第三条档案台帐的建立

学院为每名贷款毕业生建立明晰实用的纸质贷款资料档案和国家助学贷款电子台帐,纸制档案内容主要内容包括贷款书面申请、“承诺书”、“委托书”、审批表、贷款合同、贷款凭证等,电子台帐内容包括贷款毕业生的详细贷款资料、各种联系方式和还本付息情况,保持台帐的日常动态更新。各系也应建立本系国家助学贷款台帐,并保持与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台帐的一致性。

第四条保持毕业后联系做好风险预测

充分发挥国家助学贷款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的职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经常保持与贷款毕业生本人、家庭及其工作单位的联系,每年的有效联系次数不少于两次,关心毕业生的生活,随时了解和掌握毕业生的工作、学习、收入状况和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联络方式的变化,及时掌握和上报可能影响贷款人按时还款的情况,有效预测和防范贷款风险。

第五条建立提醒还款制度

对毕业生贷款催收采用提前通知和提醒的方式,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分别在贷款学生贷款到期前六个月、三个月和一个月时间,采取有效的书面通信或电话联络等方式通知并提醒其及时还贷。

第六条提供良好的服务

提倡有条件的贷款毕业生提前还款,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要加强在有关政策的宣传、不断提高服务意识,要关心广大贷款毕业生的工作、生活情况,随时为还款学生提供热情周到的服务,努力提供多种有效还款方式,最大限度地为贷款毕业生还款提供方便。

第七条加强贷款催收

(一)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到期贷款学生的催收工作,降低违约率,避免给学院造成大的经济损失;

(二)对超过较长时间联系不上的贷款毕业生,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如派出得力人员到毕业生家庭原地址、工作单位或通过家庭外其他固定联系人出差走访,落实毕业生真实情况,催促其及时还款等;

(三)对个别已逾期贷款,责任落实到人,采取出差家访等多种有效措施加强催收工作,落实贷款逾期的真实情况,并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追偿措施。

第八条保持信息通畅

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掌握的毕业生动态变化情况要经常进行交流,保持信息的对流和畅通,以便有利于贷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管理工作。

第九条对违约毕业生的处理

按照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和国家开发银行国家助学贷款贷款合同有关约定,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有权在不通知违约学生的情况下,采取如下措施:

(一)要求贷款人限期纠正违约行为;

(二)将学生的违约情况提供给除贷款银行以外的金融机构和相关单位;

(三)由上级有关部门在大学生就业网、学历文凭查询网站及国家助学贷款网站公布违约的学生名单;

(四)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学生的姓名、公民身份证号码、毕业院校及具体违约行为等相关信息;

(五)在校园网、校友网上公布违约学生相关信息并向用人单位通报贷款学生的违约情况;

(六)督促贷款学生家长催还贷款,同时书面告知其父母所在的村委会(居委会)或父母所在单位;

(七)通过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法律程序追偿贷款本息。

第十条责任落实和追究

我院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实行学院和系部两级管理体制,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应积极协助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做好本系贷款毕业生的毕业后管理工作,在管理和贷款催收过程中由于工作不力造成贷款难以收回,给学院带来严重经济损失的,追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和各系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小组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助学贷款毕业生还款须知

一、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因继续求学申请展期的办理程序

(一)学生毕业前需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供考入证明(如录取通知书等),并留下详细联系方式。

(二)学生正式到录取学校报到后,由考入学校在展期申请表上盖章。

(三)9月30日前,贷款学生要将展期申请表原件、录取通知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以上资料均需报送两份)递交到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统一到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办理展期手续。

(四)已办理展期的学生由bv伟德中国官网继续负责管理,还款手续须到我院学生资助中心办理。

二、国家助学贷款还款简要流程

贷款毕业生如经济情况允许,可申请提前还款,还款方式和流程如下:

(一)每年1-10月的1-10日,登陆国家开发银行高校助学贷款学生在线服务系统(以下简称在线系统,https://www.csls.cdb.com.cn),登录名为13499+身份证号码,密码为8位生日数字,如果首次登陆,系统会提示修改密码。

(二)进入系统后,首先完善个人信息,然后点击左第4栏“提前还款申请”,随后点击页面左下角“申请”,在弹出的对话框“选择合同”中选择需还款的贷款即完成申请。

(三)在系统主页面点击左第8栏“还款账户变更”,查看到“新账号”就是贷款专用支付宝还款账户(支付宝还款账户组成规则:身份证前6位+b+4位序号+.cdb@sina.cn),原始密码为身份证号去掉前6位之后的剩余部分(如身份证号为110110199009011234,则密码为199009011234)。

(四)登陆支付宝(网址www.alipay.com),为保证账户安全,首次登陆后请修改密码并绑定手机,实名认证可自选;随后,单击支付宝页面右边“立即充值”,选择“银行卡”充值方式,选择所开通的网上银行,输入充值金额和支付密码即可。网上充值,只要开通网上银行的银行卡均可完成充值,不需非得是贷款学生本人的银行卡。

(五)提前还款必须于1月-10月的1-10日(含10日)前在在线系统提出申请,并于当月20日前将足额资金充值进支付宝账户,若在10日后提出还款申请则无效,须在下月1-10日(含10日)前重新提出还款申请。若当月提出还款申请但没有充值,则该笔还款申请无效。下月还款时,须重新提出还款申请并充值。

(六)每年的11月和12月不受理提前还款业务,请还款的同学安排好自己的还款时间。

三、国家助学贷款还息简要流程

(一)每年的12月20日是银行结息日,贷款学生必须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利息足额充值到自己的支付宝还款账户。

(二)贷款学生可通过在线系统的“利息计算”查询当年需缴纳的利息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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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医保管理办法(试行)

为保障我校学生就医权益和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减轻学生及家庭经济负担,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和当地政府的有关政策和要求,学校积极稳妥的开展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工作。现根据省、市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如下学生参保、门诊和住院等管理办法:

第一部分参保

一、参保范围

凡在我校就读的全日制在校学生都应参加新郑市城镇居民医保。

二、缴费标准

大学生参加新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220元,其中各级财政补助200元,学生个人每年只需缴纳20元,另外加上补充医疗保险10元,合计30元。

三、如何参保

大学生参保手续由各系统一组织,学生把有关的资料和费用交给所在系,各系按要求整理好交到学生处,由学生处到新郑市医保中心统一办理参保手续。需要准备的资料和费用包括:本人班级、身份证原件、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及本年度医疗保险费30元,享受县级以上低保待遇人员凭相关材料复印件只需缴纳补充医疗保险费10元。

第二部分就诊和报销

一、门诊治疗及报销

1、根据新郑市医保中心及学校有关规定,我校门诊定点医疗机构为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参保学生在定点医院就诊,直接报销。须携带医保IC卡、学生证、身份证,就医时主动向医生和收费人员出示。

2、参保学生须在定点医院就诊,如因急诊或假期等原因,在定点医院以外医院门、急诊的就诊,自费结算。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住院部一楼4号窗口)凭身份证、学生证原件和复印件,系部证明、处方(就诊时要求医生一式两份开具,一份带回)及结算发票办理报销。

3、参保学生每年门诊累计报销金额为50元,超过部分由学生自费承担。

二、住院治疗及报销

1、参保学生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可持本人医保卡和身份证直接办理住院手续,并按医院规定预交押金,出院时只支付个人应负担的医疗费用。

2、参保学生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住院待遇,起付线300元,纳入可报销范围内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65%。

可报销部分:新郑市医保中心公布的甲乙类药品、甲乙类诊疗和服务项目。

不可报销部分:乙类项目中须自费的部分,自费药品和自费诊疗和服务项目,起付线等。

参保学生每年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4.3万元。超过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通过补充医疗保险解决,补充医疗保险最高补偿限额为6万元。

3、参保学生在非医保定点医院住院

异地就医或急诊:假期在原籍和实习期在异地患病住院。就诊前须向系部辅导员备案。

参保学生向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提供以下报销材料:(1)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2)医疗保险卡复印件;(3)医疗费用原始发票;(4)住院病历的复印件(盖医院章):包括①病案首页;②长期医嘱和临时医嘱;③出院记录;(5)医疗费用明细汇总表;(6)出院证明;(7)系部证明。

经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审核材料无误,报送至新郑市医保中心。新郑市医保中心发放报销款后,及时在河南省第二人民医院医保办领取报销款。

三、其他有关问题

1、根据新郑市医保中心及上级有关文件规定,门诊医疗统筹基金只限当年使用,所以参保学生的门诊报销待遇也仅限当年度使用,不能累计到次年度。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1)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治疗的;

(2)自杀、自残的(精神病除外);

(3)斗殴、酗酒、吸毒及其他因犯罪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所致伤病的;

(4)交通事故、意外伤害、医疗事故等由他方承担医疗费赔偿责任部分的(在校内发生的意外伤害的住院费用可以报销);

(5)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等支付范围的;

(6)按有关规定不予支付的其他情形,如交通费、急救车费、空调费、陪护费、洗理费、煎药费、膳食费、文艺娱乐费等等。

以上内容,均以国家、河南省、新郑市和学校相关文件及规定为准。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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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张贴物品管理规定(试行)

为贯彻“整洁”精神,使张贴物品规范化,特拟定此规定:

一、为便于学生及各种社团组织张贴海报、宣传专栏等,学院特设宣传栏和公布栏,各种张贴物品只能在规定的宣传栏和公布栏内张贴,宣传栏、公布栏以外的地点禁止张贴物品。

二、各系团总支、学生会、各班发布的需要张贴的文稿,须经各系审核后,加盖本单位印章或审核单位印章,方能张贴。

三、学生社团发布之张贴物品须经团委审核加盖印章后方能张贴。

四、个人需要张贴之寻物、招领启事等,内容应健康整洁,并在指定公布栏处张贴。

五、未经核准之张贴物品,一经发现,根据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罚款10-50元,直至校纪处分。

六、校园内禁止张贴大小字报。

七、未经学校正式批准成立的任何学生组织,不得张贴海报等宣传品,违者从重论处。

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会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会是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本会接受bv伟德中国官网党委的领导,接受bv伟德中国官网团委的指导,充分依靠系学生会和全院广大同学开展工作。

第三条本会承认《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章程》,并作为团体会员,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和河南省学生联合会。

第四条本会的宗旨是:全面贯彻执行党和教育方针,发挥联结学院和同学之间的沟通纽带作用,全心全意为广大同学服务,促进同学全面素质的提高,引导和带领同学成长为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骨干人才。

第五条本会的基本任务是: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引导同学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开展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引导同学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人生观,不断提高政治素质和思想觉悟;

(二)充分发挥联结学院与广大同学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保证同学与学校的沟通渠道畅通。在维护国家、人民和学院整体利益的前提下,与系学生会相互配合,代表和维护同学的具体利益,及时了解和反映广大同学的愿望和要求,帮助同学解决实际困难,维护同学的合法权益;

(三)组织同学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和社会服务活动,根据同学特点开展课外科技、文化、体育等健康有益的各种活动,培养同学的全面素质,努力实现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管理;

(四)发展促进同学之间及院系之间的相互交流;发展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与兄弟院校、社会各界的有益交流和友好关系;

(五)维护校规校纪,倡导良好的校风、学风,促进同学之间、同学与教职工之间的团结,协助学院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整洁优雅的学习环境。

第六条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

第七条本会在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bv伟德中国官网校规校纪所允许的范围内,在学院团委指导下独立开展工作。

第二章会员

第八条bv伟德中国官网在校本科生、专科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九条本会一切权力属于全体会员。

第十条会员的基本权利:

(一)会员在本会内享有平等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会员有讨论本会工作的权利,有权通过各种正常途径和采取适当形式对本会各级组织及工作人员提出建议、监督和批评并要求答复;

(三)会员享有申请参加本会各种团体和本会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会员在遇到困难,受到侵权或不公正的对待时,有权请求本会的帮助和保护;

(五)会员有权要求本会各级组织如实向有关部门转达建议、要求及意见。

第十一条受留校察看处分者,在留校察看期间,不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二条会员的基本义务:

(一)坚持党的基本路线,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遵守国家宪法和其它法律法规,遵守校规校纪,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学院和本会的利益和荣誉;

(三)勤奋学习,刻苦锻炼,积极进取,注重实践,提高自身的全面素质;

(四)支持本会各级组织工作,积极参加本会各种组织,并在其中工作。

第三章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三条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本会的是高权力机构。学代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团负责召集。如遇特殊情况,由主席团提议,并得到委员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并经学院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学生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学代会由院学生会主席团和各系学生会主席组成代表委员会。

第十五条学代会代表按会员总数的适当比例由各系、班级按民主程序产生。

第十六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当选代表参加才能召开;学生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通过决议并实行表决制。

第十七条学代会有下列职权:

(一)听取、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工作报告及其他文件;

(二)讨论和决定新一届学生会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修改和通过学生会章程;

(四)选举产生新一届学生会主席团常设委员会委员;

(五)讨论审议代表提案;

(六)讨论和决定应由学代会议决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除修改本会章程需由全体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外,学代会决议应由到会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多数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四章主席团

第十九条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和最高权力机构。主席团对学代会负责,并受学代会监督。

第二十条主席团采用委员制,每个系均有一个常务委员,由该系学生会主席担任。各系学生会主席的更替须报主席团审核备案。

第二十一条定期召开主席团会议。全体会议由院学生会主席召集并主持。主席团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主席团常务委员出席方可召开,主席团的决议须由出席会议的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二条学生会主席团是学代会闭会期间本会的最高决策机构和执行机构。

第二十三条学生会主席团由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组成。

第二十四条学生会主席团有下列职权:

(一)根据本章程制定相应的学生会工作条例;

(二)执行学代会决议,领导下属各职能部门的日常工作;

(三)决定各职能部门的机构设置、任务与职责;

(四)定期向学院团委汇报学生会工作开展情况。

第二十五条学生会主席由学代会或换届选举大会按民主程序产生,对学代会负责,并主持学生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六条学生会主席有下列职权:

(一)对外代表bv伟德中国官网全体学生和学生会,可以签署有关重要协议;

(二)提议任免学生会副主席;

(三)提议任免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四)协调各系学生会的工作。

第二十七条学生会主席因故不能主持工作,由学生会主席委托代理主席主持工作。

第二十八条学生会职能部门是学生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在学生会主席团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六章系学生会

第二十九条系学生会是本会的系级组织,接受所在系党组织和院学生会的双重领导,并接受所在系团组织的指导。

第三十条系学生代表大会(简称系学代会)原则上每学年召开一次。

第三十一条系学生会主席由系学代会民主选举产生。

第三十二条系学生会一般设主席一人,主持系学生会日常工作,可设副主席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三条系学生会人事变动应及时向院学生会申报备案。

第三十四条系学生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参照本规定的原则制定,必要时可设立相应的民主监督机构。

第三十五条院学生会有责任领导、协助各系学生会开展工作,系学生会有义务及时向院学生会汇报情况。

第七章班委会

第三十六条班委会是本会的最基层组织,由全班大会选举产生,对全班同学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所在年级党组织和系学生会的双重领导。

第三十七条班委会一般设班长一人,主持班委会日常工作,可设班委若干人协助工作。

第三十八条班委会的工作组织程序由各系学生会规定。

第三十九条班委会的人事变动及时申报系学生会和院学生会备案。

第八章财务

第四十条学生会经费来源:

(一)学校专项经费;

(二)相关单位辅助经费;

(三)其他收入。

第四十一条本会所有财务帐目均接受bv伟德中国官网财务制度的审核。同时接受全体会员的监督。

第四十二条学生会必须依据本规定制定财务制度细则,经主席团会议讨论通过有效;每学期初及学期末,学生会必须向主席团会议汇报本届经费使用情况。

第九章学生会干部

第四十三条院、系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及各职能部门部长、干事,各班级班委成员均为我院学生会干部。

第四十四条学生会各级组织学生干部任职信息应及时申报院学生会、学院团委组织部建档备案。

第四十五条报名竞选学生会干部,必须为本会会员。

第四十六条学生会各级主席团成员、各职能部门正副部长各班级班委任期为一年,可连选连任。

第四十七条学生会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除所担任的职务:

(一)每学期有1门以上功课不及格的;

(二)每学期3次无故缺席学生会各组织全体例会的;

(四)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态度蛮横,不接受批评监督,经上级领导教育拒不改正的;

(五)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考核不合格的;

(六)违反学院或学生会其他纪律规定,在学院中造成较坏影响的。

第四十八条学生会干部的权利:

(一)参加学院每年的评优评先活动;

(二)执行所在岗位的所有职权;

(三)拥有学生会会员所有权利。

第四十九条学生会干部的义务:

(一)履行学生会会员所有义务;

(二)履行所在岗位的所有职责。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规定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后方可生效。

第五十一条本规定的修改需经学生代表大会到会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表决通过。

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的解释权属于学院团委。

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社团的管理机制,繁荣校园文化生活,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社团,是指由我院学生自愿组成,为实现成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协会、俱乐部等学生群众性组织。

第三条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我院校纪校规的有关规定。不得从事与社团宗旨无关的活动,学生社团须服从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条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同学德、智、体等全面发展,培养和提高同学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丰富同学的课余生活;

(三)开展内容丰富、形式灵活的社团活动,充分挖掘学生潜能、培养兴趣、促进学生个性的发展。

第五条院团委负责对学生社团的登记、管理和监督指导工作。

第六条学生社团的活动经费通过会费缴纳、申请社团活动资金、接受奖励或赠与等其他合法方式获得。

学生社团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可以在学院有关部门指导下组织其成员开展自我服务、勤工助学活动,所得收入可以作为社团活动的资金。

第七条学生社团成立,应当经院团委审查、批准,并按照本办法的要求进行登记。

第八条学生社团的成员应当是具有我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二章成立登记

第九条学生社团共分为学术科技、文化艺术、体育健身、实践服务四类社团,各类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以上各类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十条成立学生社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学生社团名称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有比较固定的活动场所;

(四)有固定的社团指导教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十一条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当向院团委提交下列文件以备案:

(一)筹备申请书;

(二)章程草案;

(三)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身份证明。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一)名称;

(二)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三)学生社团类别;

(四)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五)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六)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七)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八)章程的修改程序;

(九)社团终止的程序;

(十)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社团指导老师应该是我院正式教师,指导老师应该熟悉该社团的活动内容并能胜任对其工作的指导。学生社团可以聘请校内外专家、学者、教师、企业家等担任社团的名誉职务,但聘请校外人员的必须事先征得院团委同意。

第十四条院团委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审议决定。未通过审议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议不予通过:

(一)有根据证明申请筹备的社团的组织、活动范围不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校内已经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

(三)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四)在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第十六条筹备期间的学生社团可以招收会员,并适当收取费用。会员人数和费用标准由院团委确定。

第十七条筹备期满的学生社团,应当向院团委提交正式登记申请。对没有本办法第十五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的社团,经院团委同意批准登记,准予成立。登记事项包括:

(一)名称;

(二)登记类别;

(三)社团负责人;

(四)社团指导单位和指导老师。

第十八条对不批准登记的,院团委应当将不予成立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变更登记、注销登记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学生社团修改章程,要经院团委核准。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院团委申请注销登记、注销备案: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他原因终止。

第二十一条学生社团在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后,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财务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学生社团不得进行与清算无关的活动。

第二十二条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办理注销登记。若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社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和清算报告书。院团委准予注销登记的,收缴该学生社团的图章和财务凭证等相关证件。

第二十三条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的处理办法,由院团委按照学院相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四条学生社团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社团负责人,由院团委予以公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院团委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聘请校外人员担任顾问的申请进行审查;

(四)统一管理各学生社团的经费收支;

(五)监督学生社团资产来源和使用的合法性。社团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

第二十六条学生社团的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应当组织对其进行财务审计。

第二十七条学生社团应当在院团委规定的期限内按时注册。

第二十八条学生社团应当于每年9月中旬向院团委报送上学年度的工作报告,接受年度检查。工作报告的内容包括:本学生社团遵守法律法规和院团委规定的情况、人员和机构变动的情况以及财务管理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一个代表本学生社团的艺术图章,但必须报院团委批准并备案。

第三十条学生社团开展大型活动,必须报院团委批准。申请报告应该包括以下内容:

(一)活动的目的、内容、形式、参加人数、时间、地点、主办单位、负责人;

(二)涉外人员或被邀请人员的基本情况;

(三)指导单位或指导老师的意见;

(四)经费来源、组织方式和安全措施;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第五章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三十一条社团组织机构及负责人各社团组织机构组成如下:原则上设会员大会、会长、团支书(建有团支部的社团)、副会长(主管财务必须有一名),因社团特点确实需要增设其他部门的,须向院团委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才能设立。

第三十二条学生社团会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三十三条学生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决议报院团委批准和备案。

第三十四条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一以上通过。

第三十五条学生社团设会长(理事长)一名,建有团支部的社团设团支书一名,主管财务的副会长一名,以上主要干部由各社团推荐、民主选举初步产生,报院团委审查通过,并由院团委任命。协会可视情况由会长提名另设副会长若干名。

第三十六条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政治品德表现优良,学习成绩较好,并有一定的工作能力,责任心强,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学生。

第三十七条有下列情形的学生社团负责人将给予免职处理:

(一)违反宪法、法律和校纪校规者;

(二)违反院团委关于社团工作有关规定者;

(三)未经院团委批准,擅自利用社团进行有偿活动者;

(四)所负责社团两个月无活动者;

(五)所负责社团帐目不清者;

(六)损害所在社团利益者;

(七)每学期参加例会两次无故缺席、三次迟到或请假者。

第三十八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或社团被宣布解散或注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三)最近一学年有两门以上(含两门)课程不及格的;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事项。

第六章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义务

第三十九条我院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内部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四十条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四十一条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有关规定和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院团委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四十二条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的定期注册,并缴纳会费。

第四十三条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四十四条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各社团建设提出批评或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七章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五条院团委每年对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先进社团。

第四十六条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院团委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进行整顿,也可以责令撤销直接负责的社团负责人,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社团登记:

(一)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

(三)不按照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登记的;

(四)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

(五)侵占、私分、挪用社团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

(六)违反社团管理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七)财务制度混乱;

(八)不按规定定期进行年度检查和注册的;

(九)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

(十)社团成员盗用社团名义进行活动;

(十一)社团执行机构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的;

(十二)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10人的;

(十三)社团在一学期内未进行活动的;

(十四)其他违反社本办法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学生社团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由学院有关机构依法处理。

第四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开展学生社团的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学生社团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学生社团继续以学生社团的名义进行活动的,由学生社团联合会报请院团委予以取缔。

第四十九条学生社团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院团委封存相关审批材料、图章和财务凭证。学生社团撤销登记的,由院团委收缴相关审批材料和图章。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受院团委委托,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一条bv伟德中国官网所有学生社团、协会、俱乐部的管理条例与本办法规定不同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十二条不尽事宜,院团委具有最终解释权。

第五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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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加强学生社团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促进我院社团的健康发展,特制定《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办法》)。

第二条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专项资金由学院审批成立,给具有发展潜力的学生社团活动给予资金支持,目的在于激励广大学生社团积极开展健康向上、新颖多样的活动,并切实将活动创意和实际情况、所学专业结合起来,争取形成学生社团活动品牌化、长期化、项目化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学生社团活动资金来源为:1.按照规定各学生社团上交的部分社团会费,占总资金来源的10%;2.院团委学生活动部分经费,占总资金来源的20%;3.学院特批学生社团活动经费,占总资金来源的70%。

第四条项目活动方案的申报、申评过程严格遵循《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保证全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

第五条学生社团活动专项资金每学期扶持重点项目五个,一般项目十个。重点项目是指对各学生社团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大型特色活动;一般项目是指次于重点项目的各学生社团活动。

第二章活动方案申报

第六条《项目管理办法》所称“社团活动”,是指在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备案的学生社团所开展的各种积极向上、健康文明、切合社团性质、符合会员利益的校园文化活动。

第七条活动申报面向全校所有已经审批成立的合法学生社团,本着秉承传统学术精神,坚持创新性、研究性、综合性紧密结合,融通性、专业性相得益彰的原则,本项目重点扶持学术科技类、实践服务类社团,对文化艺术类、体育健身类社团活动项目给予适当支持。

第八条社团项目资助申报每学期受理一次,时间一般为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一至周五,如遇特别情况则另行通知。

第九条申请资助的社团活动须具备以下要求:

(1)申报活动项目必须与申报社团的主旨精神相一致,且活动方案联系实际,能体现时代特色,反映当代大学生精神风貌,对学生社团成员和同学具有吸引力,并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2)必须有完整的项目策划书、预算明细表、项目负责人员名册;

(3)申报活动方案应在该社团指导教师的指导下起草、实施,指导教师原则上须参于该社团项目活动;

(4)若该项目有其他方面赞助则需要附加有印章的赞助合同复印件;

(5)若该项目由几个类别不同的社团联合举办,则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组织申报。

第十条每年度的活动申报中各学生社团限报一个重点项目(包括跨社团、跨校方案在内,即一个社团参报的重点项目为一个),一般项目不设限,并且每个社团一次只能申报一个活动。

第十一条鼓励活动项目向学校申报的同时争取其它资金支持,已获得其它资金支持的活动方案也可作为申报项目,提出资助要求。

第十二条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及时发布有关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的相关信息,为各社团申请项目资助提供帮助。

第十三条《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申报书》由院团委统一制定,社团应认真填写项目内容,并将经社团负责人亲笔签名的申报书连同其它申报材料(纸质版、电子版)在规定的日期前报送至学生社团联合会,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章活动方案的评审

第十四条初审工作由院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终审工作由院团委负责,根据社团递交的立项申报书和策划方案综合评定,对符合条件的活动予以立项。并报请学院相关领导作最终资金的审批。

第十五条终审结果实行公示,对终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院团委提出申诉意见,并由院团委作出最终决定。

第四章活动方案的资助与督导

第十六条通过立项的活动方案按不同的等级取得资金支持。对未通过评审的方案,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拒绝立项资助。

第十七条立项活动方案的负责人应严格按照申报材料所述认真开展活动,社联将设立活动方案联系人,根据后期管理细则对活动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考核,活动方案负责人应及时以各种形式向社联汇报活动进展情况,跟踪考核的结果将作为活动结束后资金报销的重要参考依据。若社团中标活动的内容或进度与原计划相比有较大改动,须及时与与社联方面联系解决。

第十八条资助资金实行结项实销原则制,要求社团在该活动结束后由相关负责人持正规的活动开支发票以及社联方面的资金发放许可意见到院团委报销。对于餐费、话费等不属于报销范围的发票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拒绝给予报销。

第十九条在社团活动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况的,一经发现立即取消资助资金,并取消其申报下一次项目资助的资格。

(1)社团上交虚假申报材料的;

(2)社团为达到目的采取不正当耍手段攻击诋毁竞争对手;

(3)社团拉帮结派寻租投票的;

(4)取得立项资格后,随意改变原定立项内容的。

第五章活动项目评比细则

第二十条申报材料齐备,符合申报要求,所需材料为:

(1)符合主旨的活动申报表;

(2)格式规范的项目策划书;

(3)完整详尽的预算明细表;

(4)准确齐全的项目负责人员名册;

第二十一条活动项目的可行性,需具备以下条件:

(1)选题清晰明确、密切结合现实

(2)完成本方案工作量的大小及难易程度在社团能够筹集到的人力、物力、财力及其他软硬件设施支持允许的范围内

(3)方案前期准备完善。人员安排和场地租借及布置是能达到资源合理安排;宣传工作全面、有力;突发状况应急准备周全;

(4)方案的实施周期合理、有效;

(5)方案的经费预算合理,节约;

(6)活动方案的组织实施细则详细,周密,有条理。

第二十二条活动项目具有创新性。 项目主题新颖;活动形式创新独特;创新能与现实相结合。

第二十三条活动效应良好。具有较深刻的现实意义,是否能促进我校健康文明校园文化发展,并对社会产生积极影响关注学生学习生活的实际需要,能否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够引起一定的反响,能提高学生的活动参与性和积极性。

第二十四条根据社联财务部统计的社团财务情况,监管部统计的社团平时表现情况给予适当分数。

第六章后期管理评分细则

第二十五条后期管理评分细则总分100分,包括三部分:活动质量调查占80%(满分80分),平时宣传得分占10%(满分10分),财务状况得分占10%(满分10分)。项目评分过程主要由主席团主持,具体的统计评分由社团监管部、财务部,办公室执行。

第二十六条活动举办时由社团监管部人员到场跟踪考核,并按要求填写社团活动考核表。社团活动考核表分数(总分100分)乘以80%即为该活动的活动质量调查得分。

第二十七条基本宣传方式分为海报、横幅、展板、传单四种宣传方式,满分为2分。活动得到媒体宣传等或有其它创新型宣传方式的可在8分的上限内得分,校内媒体一次1分,校外媒体一次3分。

第二十八条项目财务状况评分由社联财务部负责。总体要求:

(1)申报通过的社团应建立专门的立项项目财务明细表,立项项目的各项财务支出均应登记入册,并且要有原始凭证存档,做到专款专用。活动结束后,社团还应将立项项目的财务清单发布在学院团委网站上,做到财务的公开透明化。

(2)立项活动的资助金额必须全部用于举办该项目方面的开支,无任何违反《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项目资助管理办法》中有关规定的行为。

(3)立项活动账目清楚,支出合理;财务清单、报表及账本及时上交到院团委并发布在学院团委网站上,而且能主动配合社团联合会的财务检查,社联根据其实施情况酌情给分。

(4)立项活动财务账单必须属实,如有虚报,根据财务部相关规定扣除分数。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规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共青团bv伟德中国官网委员会。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

申报书

活动名称:

申报社团:

指导老师:

主管单位:

活动负责人:

申报时间:

共青团bv伟德中国官网委员会

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联合会

二○年月日

填写说明

一、申报书填写须参照《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资助项目管理办法(试行)》,逐项认真填写,填写内容必须真实,表达要明确、严谨。

二、电子版填写表格中的字体小四号仿宋体,1.5倍行距;需签字部分由相关人员以黑色钢笔或水笔签名。每页均用A4纸单面打印,于左侧装订成册。

三、本表格一式三份,院团委、社团联合会、社团各一份。

活动名称申报社团指导老师联系电话主管单位社团类别活动负责人姓名专业班级联系电话E-mail活动起止时间活动参与对象活动实施地点活动内容简介活动可行性

分析活动经费预算及来源(包括资助、自筹等)社团意见

(签章):

年月日院学生社团联合会意见

(签章):

年月日院团委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1、本表格可复印使用。

2、如是多个社团联合举办,请自附社团名单。

3、请用蓝、黑水笔规范填写,并于规定日期之内上交。

4、电子版发送到hnjczyxytw@126.com

5、需附上详细的活动策划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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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社团考核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对学生社团的管理,促进学生社团的蓬勃发展,更好地发挥学生社团在校园文化建设中的作用,丰富学院学生第二课堂活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bv伟德中国官网优秀学生社团评比每学年进行一次,由bv伟德中国官网团委负责。

第三条bv伟德中国官网团委根据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院所有学生社团的年终考评进行评比。

第四条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学生社团的年终考评采取百分制。

第五条有违反《大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第三十七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规定,社团账目混乱的取消年终考核评优资格。

第二章社团组织建设

第六条学生社团管理实行民主集中制,按期换届,学生社团干部的产生符合《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程序合法。

第七条学生社团有明确的指导老师,指导老师支持学生社团的活动及其发展,能够认真履行指导义务。

第八条学生社团章程需符合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成立程序中对章程的要求,学生社团负责人能够严格按本社团章程办事。

第九条学生社团内部管理制度完善,会员团结,愿意参加本社团举办的各项活动,积极为本社团的发展献计献策。

第十条学生社团为每一个会员建立个人档案,档案管理严格有序,档案记录详实、认真、细致,能清楚地反映出会员的活动情况。

第十一条学生社团每学期能够按时到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注册,积极、准时参加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所有会议,认真完成社团联合会布置的各项工作任务,经常向社团联合会反映有关学生社团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社团活动开展

第十二条学生社团在每学期开学初两周内向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学期工作计划,放假前三周递交工作总结,大型活动要单独递交计划和总结。

第十三条建立本社团活动的管理档案,详细记录本社团活动情况,作为本社团发展的历史见证。

第十四条学生社团活动丰富多采,数量多,质量高,深受会员喜欢,绝大多数会员对学生社团工作满意,无意见投诉。

第十五条学生社团在活动过程中,遵守校规校纪,无任何违法乱纪的事情发生,活动宣传严格按照学院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学生社团工作有特色、有创新,注重培养和提高广大会员的相关素质和能力,为学院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第四章社团的经费管理

第十七条学生社团能够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制定的会员费收取标准收缴会员费。

第十八条学生社团会员费必须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和建设活动,无任何违反《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管理办法》中会员费收取和使用规定的行为。

第十九条学生社团接受的任何捐赠、赞助都必须如实上报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并全部用于本社团的发展建设和活动。

第二十条学生社团建立清晰的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帐目清楚,支出合理,定期向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递交财务收支计划,并能主动配合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的财务检查。

第五章年终考评细则

第二十一条年终考评一般在每年五月进行,考评结果在每年学生社团招收新会员时向全院公布。

第二十二条考评结果作为学生社团负责人参加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评比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考评标准

附件1:《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年终量化考核标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bv伟德中国官网团委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实行。附件2:

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社团活动考核表社团名称活动时间活动名称活动地点活动分类室外室内活动负责人参加人数相关单位到场领导、老师、

嘉宾 活动

具体

内容活

评分参考:很好(9~10)好(6~8)一般(3~5)差(0~2)切合主题(10分)现场卫生(10分)活动创意(10分)活动效果(10分)现场气氛(10分)活动出勤、纪律(10分)活动准备与组织(10分)活动整体设计(10分)场地布置(10分)整体印象(10分)总分(100分)活动

优点活动

不足社团负责人签字确认:社团联合会负责人签字:bv伟德中国官网大学生社团联合会制

(加盖章印)

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录取制度

第一章总则

为保证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提高生源质量,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院招生工作的有关文件要求,结合学院招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bv伟德中国官网普通专科招生工作。

第二条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工作贯彻“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德智体美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

第三条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工作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四条我院设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招生政策和招生计划,讨论决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五条我院招生就业办公室是组织和实施招生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我院普通专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学院纪委对招生工作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三章录取

第七条我院招生计划须通过各省级招生主管部门、学院招生简章、学院网站等形式向考生公布。

第八条在高考成绩达到同批次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的考生中,学院按照生源省(区、市)规定的比例调阅考生档案。

第九条我院优先录取第一志愿的考生,在第一志愿不满的情况下,可录取非第一学院志愿的考生。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先按第一专业志愿录取,若此专业人数已满,再按二、三专业或服从调配志愿依次录取。原则上执行考生所在地省级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降分政策。

第十条我院各专业(类)不限男女比例,不限外语语种,但外语主要以英语作为公共基础外语。体检要求按照《普通高等学院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一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要求和各省规定的形式公布,学院也会第一时间在学院网站公布,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四章其它

第十二条招生录取期间,学院招生就业办接受纪委全面监督,如发现问题,学院纪委须根据实际情况将招生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上报主管领导。

第十三条严禁学院招生相关人员接受考生及家长的宴请、馈赠等。

第十四条严禁学院与招生无关的人员探问招生工作进展;

第十五条我院招生制度经省教育厅审核,并在教育部备案,备案详细内容可参照教育部网站:http://gaokao.chsi.com.cn.

第十六条我院没有委托任何中介机构或个人进行招生录取工作。对以我院名义进行非法招生宣传等活动的中介机构或个人,我院保留依法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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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档案管理规定

为了做好我校毕业生档案材料的收集归档和管理工作,确保毕业生档案的规范性与完整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大中专毕业生分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2002年毕业研究生大中专生就业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豫政\[2002\]15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毕业生档案入档内容和范围

1、入学材料:高考登记表、高考试卷;

2、学习材料:各学期成绩单、学籍表、学位登记表;

3、组织材料:加入共青团的材料(申请书和志愿书)、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材料(申请书、志愿书和转正报告)、中国共产党民主评议表,参加民主党派材料(申请书和登记表);

4、毕业材料:各学习阶段毕业生登记表、毕业论文、实习鉴定、社会实践活动鉴定表;

5、奖励材料:评优、评先、评奖学金登记表;

6、处分材料:受处分及撤销处分的文件;

7、体检材料:入学体检表、体检复查表、毕业生体检表;

8、学籍变动材料:留降级、休学、转学(转入、转出)有关材料。

二、归档要求

1、必须是办理完毕的正式文件材料;

2、材料必须完整、真实,文字清晰,对象明确,注明承办单位及时间;

3、手续必须完备,凡材料规定由组织审查盖章的,必须加盖公章,个人文字材料必须有本人签字;

4、各类材料必须使用十六开办公用纸,只能用碳素墨水书写。

三、毕业生档案的日常管理

1、毕业生档案的管理要指定专人负责;

2、档案管理人员应与学籍管理、思想政治工作人员密切配合,及时将学生在校期间的各类归档材料收集整理和归档;

3、对档案中的各项内容应列出清单,以便核查;

4、要保证存档期间档案材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不得遗失、撤换、增加、随意涂改或销毁档案材料。

四、毕业生档案的转递与管理

1、应届毕业生在毕业前联系到就业单位的,发《就业报到证》,档案随转;

2、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根据本意愿,其档案的管理有二种情况:一是转回生源所在地。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生源所在省辖市就业主管部门自主择业,由省辖市就业主管部门按生源将毕业生《就业报到证》连同档案和户口关系转回县毕业生主管部门;二是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档案随《就业报到证》转至市人才交流中心,由市人才交流中心进行人事代理;

3、毕业时需发往就业单位、生源所在地、市人才交流中心的毕业生档案,由校招生就业办统一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4、学生档案必须经严格密封,通过机要转递,必要时可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自带;

5、以前保留在学校的毕业生档案,由招就办管理;

6、择业期内联系到就业单位的毕业生,各系将其所签协议及档案在每月的15号之前集中交学院招生就业办,由院招就办统一办理派遣和档案转递手续;

7、考上专升本的毕业生档案,凭录取院校的调档函及所在系出示的证明材料,由招就办办理档案转递手续;

8、因其他原因离校(退学、开除、终止学籍等情况)的学生档案,由招生就业办参照有关规定将其移交有关单位;

9、在移交和接受档案时,要做到档案与档案登记表两对照,完善档案管理的有关手续和制度。

五、以上规定由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毕业生就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毕业生就业管理,使毕业生就业工作更加规范化、科学化,实现毕业生的充分就业,更好发为地主经济、教育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教育部《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和河南省教育厅的有关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培养的高级专门人才,凡按照国家招生计划、统招录取具有本校学籍,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按有关规定就业。

第三条毕业生就业工作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按照校系两级管理以系部为主的工作体制,学校成立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党政一把手担任。成员由主管领导和相关部门组成。学校的招生就业办及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小组,负责日常毕业生就业工作。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由领导小组或校党委决定。

第四条学校各部门应共同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为毕业生就业提供服务,并引导和鼓励毕业生到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和行业去工作。毕业生有执行国家方针、政策和根据国家需要为国家服务的义务。

第五条本法适用于bv伟德中国官网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台。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六条我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由bv伟德中国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就业办管理,各系成立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小组具体负责本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第七条学校的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书记、院长担任。副组长由常务副院长担任。成员包括各相关处室的负责同志及各系部主任,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招就办,招就办主任兼办公室主任。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小组的人员构成为本系领导及毕业生的班主任(或辅导员)一般为3人。并指定专职就业工作人员。

第八条bv伟德中国官网毕业生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指导学校和各系的毕业生就业工作。

2、研究学校和各系就业计划。

3、核查国家、省、市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的落实情况。

4、研究制订学校和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5、表彰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6、研究和解决毕业生就业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招生就业办就业工作的职责

1、在学校毕业生就业领导小组的指导下,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精神,制定学校当年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安排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动员、协调全校各部门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进行毕业生就业追踪调查,组织研究和不断改进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办法和措施。开展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就业工作人员培训。

3、组织召开毕业生大型供需见面会,指导各系召开经常性的专场招聘会。

4、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密切联系,拓宽毕业生就业渠道,接待、处理用人单位来人、来电、来函,并做好信息收集整理和及时发布工作,完成上级和学校规定的就业率。

5、建立bv伟德中国官网就业信息网,并及时更新网页信息。

6、做好毕业生就业动员、派遣。

7、指导、检查、评估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

8、负责审查毕业生资格,并做好汇总和上报工作,对毕业生“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审核盖章。

9、会同其它处室及各系做好整理档案汇集和保管工作,做好毕业生就业情况统计和用人单位转送毕业生档案工作。

第十条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小组职责

1、根据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文件精神,负责本系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

2、按照规定时间统计本系毕业生情况,核查毕业生资格,并及时向学校招就办汇总毕业生就业情况。

3、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毕业生教育工作,确保毕业生思想稳定,做到文明离校。

4、组织本系毕业生参加学校和省、市教育人事部门举办的毕业生供需洽谈会,经常性的针对本系毕业生召开专题专场招聘会。

5、催交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自主创业证明书等材料,完成学校规定的毕业生就业率。

6、做好毕业生就业信息库和毕业生就业质量跟踪调查。

第十一条毕业生职责

1、积极主动了解当年国家、省、市有关毕业生就业政策和规定,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要求,充分做好择业、就业准备。

2、及时上交上级统计就业率指定的就业协议书、劳动合同书、自主创业证明书材料。

3、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离校手续。

4、积极参加学校和各系组织毕业生集体活动,遵守校纪、校规,做到文明离校。

第三章毕业生就业程序

第十二条毕业生就业程序分毕业生工作程序和毕业生择业程序。

1、毕业生工作程序: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上报毕业生基本情况软盘;发布毕业生就业需求信息,进行毕业生就业指导教育,组织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供需见面;审核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计划和方案,办理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整理、分类、转送毕业生档案;处理毕业遗留问题。

2、毕业生择业程序:择业材料准备(在校成绩单、获奖证书、以及能够证明自己综合素质和能力的有关材料);签订就业协议书;领取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以下简称报到证)。

第十三条就业协议

1、学生就业必须由当事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就业协议书,并由学校对就业协议鉴证登记。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

2、就业协议书在学生签字、用人单位及其上级主管部门签字盖章、经学校鉴证登记后生效,并据此列入就业方案。

3、签订就业协议书执行如下程序:

①学生与用人单位达成协议,双方在就业协议书上签名盖章。

②将协议书及时交回校方,各系审核、签名盖章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办鉴证盖章,协议书生效。对于学校根据实际情况先行盖过章的协议书,在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应在五天内交回招生就业办登记,否则该协议自动作废,由学生本人承担责任;学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后,如学校未盖章,用人单位应在与学生签订就业协议书起的五天内,把就业协议书送至学校的招生就业办进行登记。

③学校对就业协议书鉴证登记、盖章,在十五天内返回双方当事人,并将就业协议列入就业方案。

④就业协议签订后,如学生装或用人单位违约,由违约方按就业协议书备注栏特别注明的违约金数额缴纳违约金,并由方签署违约协议函件;如学生和用人单位经协商解除协议,应签署解除协议函件。

学生凭原用人单位的违约协议或解除协议函件,到学校招生就业办领取就业协议书,再重新按程序签订就业协议书。

第四章毕业生就业指导和教育

第十四条毕业生就业指导是高校教学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从第三学期开始,开设就业指导课,列入教学计划,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等多种教学形式。

第十五条对毕业生进行就业形势、就业观念、就业信息、就业方法、就业技巧的指导和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和理想信念的教育,鼓励毕业生致电国家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和自主创业。

第五章毕业生就业信息收集及处理

第十六条各系、部门及全校师生要全方位、多渠道为毕业生收集就业需求信息,积极为毕业生提供就业机会,提高就业率。

第十七条各单位对收集的就业信息,要认真分析其真实性、有效性、可行性,汇总致电学院招就办,并及时通过学校毕业生就业信息网、校内宣传工具、各系毕业生就业指导服务小组发布。

第六章毕业生就业工作违规处理

第十八条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单位和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视其情节和后果提出批评或给予相应的处分。

1、学校关于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安排,不能及时配合学校进行毕业生资格审查、数据统计,延误生源上报者。

2、弄虚作假,擅自更改毕业生基本情况、成绩单、综合测评结果及影响对毕业生公正评价者。

3、不及时为毕业生提供就业需求信息服务,延误毕业生双向选择,造成重大后果者。

4、丢失、损坏毕业生学习、思想表现等方面的书面材料,造成档案材料不完整,影响毕业生就业,给个人造成严重后果者。

5、其他违反毕业就业工作规定者。

第十九条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不再提供就业服务台,由个人自行解决:

1、不顾国家需要,坚持个人无理要求,给学校声誉造成极坏影响者。

2、将自己的就业协议书,擅自借给他人,造成就业协议书使用混乱者。

3、未经用人单位书面同意,个人提出解除就业协议者。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规定中的毕业生指我院按国家普通高校招生计划招收的具有学籍,取得毕业生资格的毕业生。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学院招生就业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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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业生就业招聘管理规定

第一条供需见面与双向选择活动是落实我院毕业生就业计划的重要方式,学校各职能部门和教学单位要高度重视,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第二条供需见面会与双向选择活动的形式有:以学校为主体的校内人才市场,与其他高校联办的人才市场,以及省市和有关单位举办的其他类似活动。

第三条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各系应主动增强与社会的联系,邀请用人单位到各系选用毕业生,逐步完善以校内为主的毕业生就业市场。

第四条学院举办的就业招聘活动(招聘会,信息发布会,就业咨询会等)由院招生就业工作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招聘活动不得影响学院的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学习。

第五条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可委托各系(部)在职责范围内,举办本系(部)毕业生招聘活动,各系(部)也可以自行组织毕业生就业招聘活动,但需报院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举办招聘活动的时间、地点、内容、方式、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其它安排与学校毕业生就业办协商、备案,并遵守学校有关规定,服从招生就业办的统一安排。学校招生就业办有权派出工作人员检查或旁听用人单位在校内的任何一场面试活动,用人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第七条为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招聘活动尽理安排在非教学日时间举行,要以不冲突正常教学为原则,招聘地点原则上安排在校内,特殊情况另行安排。

第八条用人单位来校招聘毕业生应遵守公开、公平、公正、自愿的原则。应遵守男、女毕业生一律平等的原则。

第九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不得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招聘毕业生(如虚假宣传:干扰、诋毁其他用人单位的招聘活动和声誉等);不得以招聘保密为由,进行秘密面试活动;不得有侮辱毕业生的人格、涉及隐私的行为和语言;不得采用诱骗、欺诈、强行和要挟的方式与毕业生签订《就业协议书》或《劳动合同书》。

第十条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张贴标语、横幅和宣传广告品,应当经学校招生就业办同意,未经同意的,不得擅自张贴。

第十一条毕业生推荐表由学生根据填要求如实填写,成绩由教务处提供并加盖章,经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由学校招生就业办公室审核盖章方可有效。

第十二条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院达成一致意见后,签订就业协议书,经系签署意见、招生就业办公室同意后盖章生效,并形成建议就业计划;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书的,需报招生就业办公室备案。

第十三条在推荐毕业生就业过程中,毕业生一经与用人单位签约后,任何一方不得违约,有特殊情况不能履约的,需办理解约手续。

第十四条本规定解释权在bv伟德中国官网招生就业办公室。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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勤工助学管理规定(试行)

为配合高等教育改革,确保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健康发展,促进学生德、智、体、美综合素质的提高,使我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资助经济困难学生工作的通知》(教财〔1999〕7号)等有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大学生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不影响学业的基础上,利用课余时间,从事有关合法的或学院规定范围内的智力、体力方面力所能及的工作,并因此而获得合理报酬的活动。

第二条勤工俭学的主要内容包括:科技、智能服务,校园管理服务,生活服务等。

第三条勤工助学的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学院的各种规章制度,并在维护和促进学院发展的前提下有组织地进行。未经许可,任何团体、个人不得在校园内招录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或进行各种经营性活动。

第四条学院各部门都有义务为学生、特别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勤工助学的岗位,并积极支持勤工助学的活动。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五条学院成立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勤工助学中心)。勤工助学中心主任由主管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兼任,副主任由办公室、教务处、学生处、总务处等有关部门的同志兼任。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设在学生处,负责日常事务,根据工作需要下设若干部门。

第六条系(部)成立大学生勤工助学小组,小组组长由各系部有关人员兼任。

第七条勤工助学中心指导各(系)部勤工助学小组的工作;各小组组织本单位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活动情况报勤工助学中心备案。

第八条校内其他各单位、群众团体组织学生开展勤工助学活动,事先须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并在活动结束后递交工作报表。校外单位在学院招聘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或开展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活动,需事先向勤工助学中心申报,经批准后方可进行。未经批准擅自开展活动者,勤工助学中心视具体情况报学院或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章基金

第九条学院设立勤工助学基金,其主要来源为学院年度预算中的拨款及上级拨给的各种用于学生困难补助的专款和社会或个人对勤工助学的捐资。

第十条勤工助学资金的使用:

(1)学生在校内从事勤工俭学活动时的报酬及补贴;

(2)支付勤工助学活动的日常管理支出;

(3)与勤工助学有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勤工助学指导服务中心办公室具体负责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使用,根据每年的基金总额作好岗位设置计划和使用规划。

第四章执行程序

第十二条凡本院国家计划统一招收的在校学生均可向学院勤工助学服务中心申请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学生提出申请,填写《bv伟德中国官网勤工助学登记表》一式两份,由系部审核确认后报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勤工助学中心办公室对学生的申请进行审批、登记和汇总。

第十四条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对勤工助学的岗位、时间、要求及报酬张榜公布和对申请人情况落实后,安排学生到勤工助学岗位工作。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填写《勤工助学岗位登记表》,交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办公室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特困生。

第十六条学生勤工助学的酬金,本着按劳取酬,多劳多得的原则,按时足额发放。校外勤工助学的酬金,由聘用单位根据协议和学生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支付。校内勤工助学的酬金,每月根据学生的劳动表现,经勤工助学办公室审核,到财务科领取劳动报酬。

第十七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可终止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1)因参加勤工助学活动使学习成绩下降,考试不及格者;

(2)因违纪受到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者;

(3)在勤工助学活动中,不按时到岗或不能按要求完成任务,经警告,不听从者;

(4)本人自愿终止勤工助学活动者。

第十八条对不认真工作、误工、误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学校将扣减勤工助学的报酬,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十九条在勤工助学活动中,成绩显著的,学院给予精神奖励。给用人单位造成不良影响的,学院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勤工助学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教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教室为教学、学习场所,禁止在教室中进行与教学无关的活动。

第二条学生必须按时上课、下课、不迟到、不早退,迟到五分钟者按旷课论处,上课禁止将师生叫出教室外。

第三条上课时要专心听讲,不得互相交谈,保持课堂良好秩序。

第四条学生必须按时到规定的教室听课,未经批准不得到其他班级听课。

第五条为确保教学秩序,禁止在教室及走廊上追逐、打闹及大声喧哗,教室内有人上课时,其他班级学生和人员不许闯入该教室。

第六条讲究礼貌、尊敬教师;上课前由班长喊起立、坐下。回答教师提问时应起立,未经教师许可,不得擅自发言。课前,课间休息时应由班长组织同学将黑板擦净。

第七条爱护教学设施,门窗要轻开轻关。发现损坏,请与管理人员联系维修,严禁人为损坏,禁止学生私自拆修设备,禁止坐在课桌上或将脚跷在课桌上。

第八条自觉维护学习环境的整洁与优美,禁止蹬踏墙壁、乱写乱画、乱张贴等。

第九条禁止在教室中抽烟、吃带皮、核的食品及随地吐痰。

第十条讲究文明,禁止穿背心、拖鞋进入教室,禁止将足、篮、排球带入教室。

第十一条不准在教室中播放音乐、举办舞会(经教学管理部门批准的除外)。

第十二条本院或外单位人员旁听课程,非计划借用教室,需到教务处办理有关手续,不得私自占用教室。借用教室只能用于教学上课,不得移做他用。

第十三条为加强教室安全管理,教室实行定时开关门制度,学生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晚自习后不准在教室中逗留。

第十四条节约用电,严禁违章用电,离开教室随手关灯。

第十五条未经教室管理部门批准,任何人或单位不得占用教室,对于强占教室者按破坏教学秩序处理。

第十六条违犯本规定者,按学院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本规定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考场管理规则

第一条考生凭学生证或身份证提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迟到15分钟者不得进入考场,考试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第二条考生进入考场,除必须的文具(书籍、笔记、提包、自带的草稿纸等应放在指定地点)外,禁止将各类通讯工具带入考场,考场内不得私自互借文具,如有违反,按违反考场纪律处理。

第三条考场内不准吸烟,不准左顾右盼,不准随便离座,如有违反,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警告或按违反考场纪律论处。

第四条凡违反考场纪律者,考卷不予评阅,按“0”分记载。

第五条考生应服从监考人员的指导,如遇试题分发错误或字迹不清等问题,可举手提请监考人员说明,但不得探询题意。

第六条考试过程中有交头接耳、夹带、传递纸条、核对答案、抄袭别人的答卷以及托人代考等行为,一经发现,一律按考试作弊论处,并将详细情况在考场记录上注明,并按照《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违纪规定》的有关条款处理。

第七条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一律无效。

第八条考生必须准确、清楚地在考卷规定的位置上填写专业、学号、班级、姓名、考场、座号。

第九条非应试学生及非指定的监考人员一律不准进入考场。

第十条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一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一条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由专人负责。在实验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各项规章制度,爱护实验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

第二条实验课前要认真预习实验实习指导书、熟悉实验内容目的和要求。

第三条进入实验室,要服从实验课指导教师的安排。要检查仪器、材料是否配备齐全,如有短缺,应报告指导教师补配,不得乱拉别人的实验仪器、材料。未经实验室负责人陪同,外单位人员不得自行进入。

第四条实验时,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保持肃静,不准吸烟、喧哗、乱扔污物。

第五条严肃认真地遵守操作规程,提高实验实习效果,按时完成实验内容。

第六条要注意安全,发生意外事故时,要按照制止方法妥善处理并及时报告实验指导教师,不要惊慌失措。

第七条实验实习的材料,不经指导教师允许,一律不准带出实验室,否则以违犯纪律论处。

第八条实验室的大型、贵重、精密仪器要加强管理。损坏、丢失仪器设备及用品时,要填写损坏丢失报告单,经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实验室主任审定,按规定处理。

第九条实验实习结束后,要清洗、整理好仪器用具,放置指定位置,经指导教师或实验室工作人员清点后,学员方可离去。

第十条实验室的钥匙由实验室专人保管,未经教务处批准同意其他人员不得私自配制和保管。实验室不得住人、会客。实验实习结束后,要做好实验室的清洁整理工作,及时关好门窗及水电设施。

第十一条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十二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微机室管理规定

一、学生进入机房要换拖鞋、课后拖鞋放回原处。

二、机房内要保持安静,不得喧哗。

三、保持室内卫生,不许随地吐痰、乱丢纸屑。

四、严格遵守机器操作规程,损坏机器要赔偿。

五、实验结束后,正确关机,经老师检查后方可离开机房。

六、不准带任何软盘或光盘进入机房。

七、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机房。

八、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九、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语音实验室管理规则

第一条进入实验室,不准随地吐痰、扔纸屑、吃东西、抽烟及大声喧哗、严禁乱写乱画,确保室内卫生。

第二条所有学生一律不准动用主控台。未经过培训的教师操作主控台前,应事先阅读使用说明书,掌握机器的各项性能和事项,经过操作训练,经管理人员批准后方可上机。

第三条学生必须按规程操作机器,爱护室内一切设备,严禁摆弄耳机和连线,发现机器情况异常,应立即报告管理员。

第四条学生首次使用前应进行(1—2)课时的使用训练,并进行基本操作规程的教育,合格后方可正式上课。

第五条学生在实验室内按实验证编号定位、定耳机、定责任,不得随意变动。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外,不听管理员安排的学生,管理员有权停止其使用本实验室内的设备。

第六条教师要教育、监督学生认真执行上述有关规则。

第七条教师下课后要认真填写设备使用记录,组织学生打扫卫生。

第八条本规则解释权在教务处。

第九条本规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图书馆管理规定

第一条读者入馆须知

(一)凡读者入馆均需出示本人借阅证,否则谢绝入馆;

(二)自觉遵守开、闭馆时间和图书馆各项规章制度,维护馆内秩序,闭馆后,请您迅速离馆,以利于工作人员做闭馆整理工作;

(三)爱惜书刊和设备(施)等公共财物,不乱涂、无损坏。若不慎丢损,应按规定自觉赔偿;

(四)讲究卫生,保持馆内清洁。不准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丢纸屑等脏物;

(五)保持馆内安静,严禁喧哗。不准随意挪动桌椅;讲究文明礼貌,注意仪表着装,请不要穿背心、带钉的鞋、拖鞋入馆,说话、走路要轻声;

(六)爱护图书馆,与工作人员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共同创造优雅的学习、育人环境;

(七)遵守管理规定,不准带瓜果零食、火柴及打火机等易燃物品入室;

(八)借阅图书必须办理有关手续,不得擅自拿出。

第二条流通部管理规定

(一)流通部实行开架式管理;

(二)个人物品请放入存包柜,贵重物品务必随身携带以防失窃。进入阅览区请勿带水杯、饮料及个人书籍;

(三)读者到流通部凭借阅证换取代书板后到库中选取图书,也可通过检索机查明所需图书详细信息后到库中选取图书;

(四)当天所借图书,当天不能归还,三天以后可正常归还;读者所需图书已借出,可预约,预约后可优先借阅已归还图书;

(五)读者应爱护图书资料,借书时应注意检查有无污损、撕毁等现象,如有应告知工作人员注明,否则还书时有以上情况出现,由借阅者负责并按规定处理;

(六)未经办理借阅手续擅自将图书带出书库视为窃书,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学生每次可借阅图书2册,教师每次可借阅图书5册,借期为1个月,如确实需要,再无其他读者借阅的情况下,可另续借一次,与借期相同,所借图书须按期归还,逾期不还者视情况处罚。

(八)借阅证只限本人使用,不得冒借、转借、代借。违者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暂停其借阅权限30天;

(九)馆藏工具书以及索引、文摘类期刊、过刊,一般限在馆内阅览不予外借。读者必须自觉爱护图书资料及其它公共财产,不得批注、圈画、涂抹、污损、剪裁、撕页、遗失,违者按规定处以1至2倍赔偿;

(十)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并视情由工作人员安排,在图书馆协助工作1至4个小时。任务是打扫卫生、图书整架、归置桌椅等。情节严重的,报学院相关部门处理。

第三条期刊阅览室管理规定

(一)期刊阅览室所藏均为期刊,采用开架管理,读者凭借阅证向工作人员换取代书板;

(二)阅览时,凭代书板自助取期刊;

(三)本室期刊主要供读者在室内阅览,每人每次可阅览1册,读者应当班归还,概不外借;

(四)借阅读者较多时,请自觉排队,依次办理;

(五)所阅读期刊不准涂画、污损或丢失,否则按有关规定处罚,私自将图书携出室外者以窃书论处;

(六)离开时,请将所阅读期刊放回原处,换回证件,椅子放回原位;

(七)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并视情由工作人员安排,在图书馆协助工作1至4个小时。任务是打扫卫生、图书整架、归置桌椅等。

第四条电子阅览室管理规则

(一)电子阅览室是学院为方便读者查询资料,阅览馆藏电子资源的专门场所;

(二)电子阅览室实行免费服务,读者凭借阅证进入电子阅览室;

(三)进入电子阅览室必须听从工作人员的安排。要有时间观念,按时上下机;

(四)保持电子阅览室安静,不得在室内吸烟、随地吐痰、不得带瓜果、零食进入阅览室,保持室内环境卫生;

(五)未经同意不得私自带任何光盘进入电子阅览室,不得在电子阅览室播放、阅读黄色淫秽读物资料,不得阅读、传播任何反动及危害国家安全的资料。违者,相关部门有权追究其责任,并进行处理;

(六)爱护仪器设备,应该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按程序进行操作。凡违反操作规定而损坏设备者要负责赔偿;

(七)未经同意,不得乱拿乱动电子阅览室的任何设施设备、私自拿走设备者,除照价赔偿外,并报学院相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八)离馆前,请正确关机,椅子放回原位,在入口处取回借阅证;

(九)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并视情由工作人员安排,在图书馆协助工作1至4个小时。任务是打扫卫生、图书整架、归置桌椅等。

第五条图书遗失、污损、盗窃处理规定

借出图书如有遗失、涂画、污损、剪撕书页等,按相同版本新书赔偿,确实买不到相同版本新书时,视情况按原有书价二至十倍赔偿,赔偿的图书必须整洁、完好,盗版、污损、涂抹者不予接受。具体规定如下:

(一)一般中文图书按原价2至3倍赔偿,一般外文图书按原价3倍赔偿;

(二)教学、科研价值较大的工具书、珍贵图书等,按原价3至5倍赔偿;

(三)遗失、污损杂志、报纸,按合订本总价赔偿;遗失、污损杂志合订本,按合订本总价3至5倍赔偿;

(四)遗失绝版书,库存孤本书,按原价5至10倍赔偿;

(五)遗失成套书中之一本,按全套书价2至5倍赔偿;

(六)对故意撕毁、损坏、偷窃书刊者,除追回原书外,应按原书刊价格罚款10倍以上。情节严重的,报请学校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第六条学生自修室管理规定

(一)学生自修室是图书馆为学生提供的自由学习、阅读的场所,学生凭本人借阅证方可入内;

(二)进入自修室的学生要尊重和服从工作人员的管理,讲究文明礼貌,不得穿背心、短裤、超短裙、拖鞋和带钉的鞋入内;

(三)不准带瓜果零食、火柴及打火机等易燃物品入室;

(四)保持室内安静整洁,椅子要轻拿轻放,严禁大声喧哗,严禁吸烟,不准乱吐乱扔。

(五)爱护室内的公共设施,不得损坏桌、椅,不得在桌、椅、墙壁上乱涂乱画;

(六)离开时,请把椅子放回原位。把自己的东西一起带走,以免丢失,否则物品丢失责任自负;

(七)若有违反以上规定的,工作人员有权进行教育,并视情由工作人员安排,在图书馆协助工作1至4个小时。任务是打扫卫生、图书整架、归置桌椅等。

第七条本规定由图书馆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食堂卫生管理制度

第一条餐厅卫生管理

1、餐厅应当保持整洁,无苍蝇、无灰尘,在餐具摆台后或有顾客就餐时不得清扫地面。

2、餐具摆台超过当次就餐时间后未使用的应当回收消毒保洁,保证餐具无破损。

3、供师生自取的调味料,应当符合相应食品卫生要求。

4、当发现或被师生告知所提供的食品确有感光性状或可疑变质时,服务员应立即撤换该食品,并告知备餐人员立即检查同类食品,确保安全卫生。

5、定期清理检查吧台销售的食品,防止过期或变质的食品售出。

第二条食堂库房卫生管理

1、食品原辅料入库前必须严格检查验收。发现有不符合卫生要求、大宗食品无合格卫生经验报告书、供货票据者,不得入库。

2、坚持出入库登记和先进先出库原则。

3、各类食品原辅料须分类(库)、分架存放,隔墙离地,加盖,标识清楚。食品添加剂须专柜保管。

4、定期检查食品质量,及时处理变质或超过保质的食品原辅料,对未及时处理的食品原辅料应标明“待处理”。

5、保持库房整洁、干燥、通风、透气。冰箱(柜、库)须定期清理、除霜,做到无血水、冰渣。

6、库房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非食用品及个人生活用品等。

第三条食堂从业人员卫生管理

1、从业人员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合格证明和食品卫生知识的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上岗。

2、从业人员应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做好岗位(责任)区内卫生,随时保持整洁。个人卫生坚持做到“四勤、三不、三要、四坚持”。

“四勤”:勤洗手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被褥;勤换工作服。

“三不”:不准将非食品加工制作用品和个人生活用品带入操作场所;工作时不准戴戒指、项链、手链(镯)、耳环等饰物和涂指甲油;不准在操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进厕所及离开生产加工经营场所。

“三要”:上班时要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必须全部戴于帽内;加工制作冷菜等熟食品和配餐间操作时要戴口罩;直接入口食品要用专用工具拿取。

“四坚持”:坚持卫生操作规程、坚持公用物品消毒、坚持湿式清扫、坚持漱口刷牙防口臭。

3、工作时间不准吃东西、不准随地吐痰、不随便掏耳掏鼻。

第四条食堂从业人员体检、培训管理

1、凡从事食品、饮用水生产经营人员、化壮品生产人员、公共场所直接为顾客服务人员必须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方能上岗,并经卫生知识培训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

2、从业人员工作时应随身携带健康培训合格证或交部门统一保管,以便检查。

3、从业人员上岗后发生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肠道感染病(包括病源携带者)、活动性肺结核、化胧性或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它有碍直接接触顾客的疾病时,应立即离岗。

4、生产经营人员培训应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负责人,卫生管理人员及一般从业人员,初级培训时间分别不少于20、50、15学时。

5、根据《食品生产经营人员食品卫生知识培训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有按规定经过培训并取得培训合格证的负责人或卫生管理人员方可申请开业,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不具备上述条件的食品生产单位不予发放卫生许可证。

第五条原料采购与索证制度

1、食品原、辅料必须到持有有效卫生许可证的生产、经营单位采购,并向供货方索取本批次产品合格的卫生经验报告书和供货票据。

2、坚持大宗食品原、辅料(米、面、油、肉类、调味品等)和食品添加剂定点采购,蔬菜、水果等应相对固定采购地点。

定型包装食品的标签标识必须清楚且符合有关规定,严禁采购“三无”(无场名、场址、生产日期和保质期)食品。

3、严禁采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含有毒有害物质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质污染、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食品、未经兽医卫生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及其制品、超过保质期及不符合食品标签规定的定型包装食品、其它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食品。

第六条食品及原料进出台帐制度

1、食品购销台帐上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是否齐全,并保存一年以上备查。

2、有专人负责管理,做好台帐记录。

3、及时处理以过期或接近保质期的食品。

4、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抓好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进货和成品供应台帐;食品批发零售企业抓好各类食品进货、验收;餐饮业抓好粮、油、肉、蛋、水产品、蔬菜、调味品等容易发生污染的食品验收。

5、食品零售业、餐饮业服务单位应当固定供货单位并定期到食品生产加工企业或供货单位考察,了解其卫生状况。

第七条食品采购进仓验收制度

1、确定专人负责食品采购进仓验收制度,严把好进货验收关。

2、在食品购销台帐详细登记产品名称、供销单位、购销数量、产品批次、保质期限和相关证件等情况。

3、进仓食品必须有卫生许可证和检验合格证或化验单,畜、禽类产品应哟偶检疫合格证或查看胴体是否加盖有效验讫印章、检验合格证应标明产名称、生产厂家、产品批号、检验项目及结果、检验日期等内容。

4、须冷藏的食品必须贴有标志,生食品、半成品和熟食品应分柜存放。

5、食品储存场所禁止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用品。

第八条食物中毒应急处理制度

1、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应建立顾客投诉登记,制定人员负责接待投诉,并做好详细记录。

2、发现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时应立即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并向市卫生局或卫生执法监督员报告。

3、主动协助卫生机构救治病人。

4、妥善保护现场,包括剩余饭菜、食品及食品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工作人员都应坚守岗位,接受调查,不得隐瞒、谎报、拖延、阻饶。

5、积极协助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工作人员对事故的调查,如实提供资料、情况及数据,协助采集样品。

如需紧急公告或召回以售出可疑中毒食品或至病食品,应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按要求落实各项措施。食物中毒事故受理电话:69970261、69970265、69970270。

第九条食堂粗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实行专人加工、专用工具与容器,未加工和已加工的原辅料须分类、分架、分开存放。严禁将食品原辅料直接放于地上。

当餐所用原辅料当餐加工,尽量用完。未用完的或易腐败变质原辅料,粗加工后须及时冷藏保管。

2、坚持一择、二洗、三切的操作程序。严禁将未洗净的原辅料直接送入烹调加工间使用。

3、肉类(含水产品)、蔬菜须分间(池)清洗,分案切配。装肉类(含水产品)、蔬菜的容器应分开固定使用,并有明显标识。

4、所有工用具、切配案台、容器用后应洗净,定位存放。

保持粗加工间整洁。粗加工的废弃物应及时清运,做到地面、地沟,无积水、无异味。

第十条烹调加工卫生管理制度

1、用于加工食品的刀、墩、案板、盆、桶、筐、容器、抹布等必须标志明显,做到生、熟、荤、素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清洗,保持清洁。盛装熟食品的容器(盆、桶、筐等)用前必须消毒。

2、装调料、辅料的容器必须加盖,用后入柜(或上锁)存放。

3、加工制作必须采用新鲜洗净的原料制作食品,不得加工或使用腐败变质的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及原辅料。

4、加工食品必须做到烧熟煮透,食品生产烹饪后出售前一般不超过2小时。不得向顾客供应隔天饭、菜和可能影响健康的食品。

5、品尝菜肴须用专用工具,严禁用炒菜勺或用手抓菜肴品尝。

6、烹调间内严禁存放有毒、有害物品、非食品加工及个人生活用品等。

第十一条废弃食用油脂管理制度

1、废弃油脂是指厨房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不能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及潲水油。

2、在食品制作过程中产生的废弃油脂必须倒入专用潲水桶。

盛装废弃油脂的潲水桶,必须保持加盖,并由杂工专人负责。

3、废弃油脂盛入专用潲水桶后,潲水由定点人回收,必须作废料使用,不准再提炼食用油脂,作好逐日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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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水房及浴室管理制度

第一条开水收费标准:热水瓶(不论大小)每瓶0.15元/瓶,热水壶(不论大小)0.3元/瓶,桶子(18升以下)1元/桶。拒绝现金,打卡收费。

第二条供应时间:早上:6:30——8:00中午:11:30——13:00晚上:17:30——19:00。

第三条为保证每天正常供应开水,请节约用水,谢绝洗饭盒,如发现一次将以50至100元的处罚。

第四条爱护公共设施,损坏照价赔偿。

第五条要保持浴室内环境卫生,不准乱扔杂物,不准在浴室内大便。

第六条禁止在浴室内洗衣服。

第七条贵重物品自行保管,如有遗失概不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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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防治及疫情报告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全校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国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本校传染病防控及相应保障措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疫情处理及学校卫生工作监督管理。

第三条为了有效地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每年制定相应的防治工作计划,并将其列入校年度工作计划。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成立学校传染病防治领导小组,由一名校领导负责全面工作,并且每年拨出专项经费用于传染病防治,配备专用的计算机、电话、等通讯工具。

第五条校医室承担传染病防治工作的具体实施,并接受上级卫生防疫机构的业务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校医室由专人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对校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进行监测、信息报告与管理,建立传染病登记册和预防接种登记册。

第七条校医室定期进行各种形式的传染病预防知识宣教,各医务人员定期进行传染病相关知识培训。

第三章疫情报告制度

第八条校医室为责任报告单位,按要求建立疫情管理组织及电话直报。校医室设责任疫情报告人,负责疫情管理和网络直报,负责本校的疫情报告工作。

第九条责任疫情报告人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发现,有法定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或病原携带者,必须按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疫情报告,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

第十条责任报告人在首次诊断传染病病人后,应立即填写、上报传染病报告卡,报告卡由录卡单位保留三年。

第十一条责任报告单位对甲类传染病、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和乙类传染病中艾滋病、肺炭疽、脊髓灰质炎的病人、病原携带者或疑似病人,应于2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系统进行报告。对其他乙类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和伤寒副伤寒、痢疾、梅毒、淋病、乙型肝炎、白喉、疟疾的病原携带者,应于6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对丙类传染病和其他传染病,应于24小时内通过传染病疫情监测系统进行报告。

第十二条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应于第一时间报告校医室,校医室在2小时内向新郑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报告,并积极配合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专业人员进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调查、采样与处理。

第四章发生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三条发现疫情马上启动疫情应急预案。

第十四条在学校传染病领导小组的直接领导下,成立防控工作各组织机构,并分工协作。

(一)组织指挥组:负责对两校区的医疗机构进行防控工作的协调和组织指挥。

(二)卫生防疫组:负责整个校区的卫生防疫工作,出现疫情时实施对环境不间断的消毒,对易感人群进行预防注射,预防用药等。组织对疫区人员的体检、卫生宣教和疫情报告等。

(三)医疗救治组:对发生疫情的病人及疑似病人进行诊断救治,采用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并视具体情况请求上级医院会诊、支援或转诊。

(四)后勤保障组:负责所需药品、器材的采购、供应及生活保障。

第十五条在两个校区分设隔离病房,用于传染病人的隔离治疗,并由专人进行清扫消毒。

第十六条根据疫情发展情况和上级统一要求,实施建议学校做出相应的隔离措施。

第十七条建立疫情信息员报告制度,每天向校医室报告前一天的疫情,由校医室负责统计上报。

第五章预防

第十八条建立学生健康管理制度,定期体检。做好新生入学的健康教育工作。利用多种形式进行以季节性传染病为重点的预防知识宣传教育活动。

第十九条在传染病流行季节,对各班班长进行一定的培训,采取相应的排查措施。

第二十条根据国家和地方法规为学生实施计划免疫,应接种率达100%。

第二十一条对食堂进行监督和检查,并建立食品卫生安全制度,定期检查。

第二十二条对教室、宿舍等公共场所的卫生清扫和定期消毒进行监督,并建立相应制度,定期检查。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制度由后勤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升降国旗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每周一早晨7:30统一举行升国旗仪式。

第二条升降国旗由国旗班负责进行。

第三条全体学员以班级为单位7:20分在指定位置集合完毕,做到人员整齐,着装统一、集合迅速、精神饱满、庄重严肃。

第四条国旗班要严格按照升国旗的有关规定升降国旗。

第五条寒暑假和恶劣天气可不升国旗。

第六条升国旗时,学生处和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应当参加。

第七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bv伟德中国官网学籍异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规范学籍异动程序,根据河南省教育厅《河南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674号)文件要求,结合学院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院全体在校大学生。

第二条我院学籍异动管理,依托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学籍异动流程严格按照学信网操作规定执行。

第三条招生就业办公室为学籍异动管理部门,负责全院各层次学生的学籍异动工作。

第二章新生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本校新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持《录取通知书》、身份证、准考证至学院报到;因故不能按时报到者,应在《录取通知书》上规定的报到时间前向学院招生就业办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周。规定的报到首日计算为第一天,凡不请假无故逾期一周不报到者,视为自动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新生入学时,应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医疗点进行身体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准予办理注册手续。经诊断确认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填写《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附件1),所在系签署意见后,经招生就业办备案,可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招生就业办完成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周内不办理手续者,如未注册学籍,按放弃入学资格处理;如已注册学籍,按因病退学处理,注销学籍。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一个月内,由学院按规定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即正式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情况予以处理。属冒名顶替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凡被清退的学生,不退所交学费。

第七条在校生每学期开学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校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能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事先向所在系请假。未经请假,超过规定时间仍未办理注册手续的,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三章专业调整规定

第八条学院原则上仅允许新生申请专业调整,具体申请时间以当年省教育厅规定为准。转出、转入限额均不超过同年级该专业人数的5%。

第九条学生应在录取专业完成学业,如因身体健康、特殊困难、不转专业则无法继续学习的,可向所在系提出专业调整申请,经招生就业办核查后,上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十条有以下情况者,不允许调整专业: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已经被录取入第一专业志愿的;

三、通过对口招生升入我院的;

四、已经进行过一次专业调整的;

五、入学不满一学期;

六、毕业班学生;

七、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一条符合专业调整要求的同学,由招生就业办向转出系发出《学籍异动转专业备案表》(一式三联),各系应将此表及时发至学生本人手中。学生务必于规定时间内至转出系主任、转入系主任、招生就业办主任、招生就业办主管院长处审核并签字,并将第一联(白色)交招生就业办备案,逾期未完成专业调整手续者,视为自动放弃专业调整。

第四章转学规定

第十二条学生应当在录取学院完成学业。我院不接收未办理转学手续、无本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到学院就读。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未取得学籍的;

二、通过普通“专升本”考试升入本科、对口招生升入专科或本科,录取时被确定为保送生、国防生、定向、委托培养、三二分段制或五年一贯制的;

三、毕业年级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十三条学生转学,须提交转学申请,经转入、转出院校同意后,由学生本人负责办理转学手续,如无法完成转学手续,后果由学生本人承担。转学手续完成前学生如提前离校,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五章学籍信息变更规定

第十四条新生入学经学院复查合格并注册后,学籍信息原则上不予变更。因特殊原因确需变更在校生学籍信息的,按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办理。

第十五条在高招报名信息采集时,因考生学籍信息填写或采集错误,未及时更正,使用错误信息参加高招考试,报到入学后申请变更者,本着“谁出错、谁纠错”的原则,由出错单位负责更改,学院不负责办理。

第十六条因错号、重号等,不存在冒名顶替等舞弊现象,不涉及出生年月日、性别、民族变更,经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确认需要进行更改的,可以更改在校生学籍信息。学生如确需修改学籍信息,须准备的材料有:

一、户籍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一)必须是批准户籍更改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户籍证明;

(二)证明上必须有公安机关的户籍专用章;

(三)证明上必须有户籍修改前后的情况;

(四)证明上必须有户籍民警的签章或签字;

(五)证明上必须有户籍民警的固定电话、手机。

二、户籍更改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必须是批准户籍更改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正式户籍更改证明。

三、新旧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

四、新旧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五、学生本人所写的情况说明。

第十七条各系汇总相关材料后,按照当年省教育厅的时间要求,向招生就业办公室报送,由招生就业办公室进行初审,对于材料不合格的学生即通知所在系,告知需补充的材料。

第十八条每年10月30日后,招生就业办公室原则上不再接收修改申请。

第十九条以下情况不允许进行学籍信息变更:

一、在校生第一学年和最后一个学期提出变更学籍信息的;

二、学生提出申请,但未能按时提供完整且有效的证明材料的;

三、学历证书已发放,非因工作失误要求变更学籍信息的;

四、学生已经进行过一次学籍信息变更的;

五、学生申请同时变更多项学籍信息的;

六、其他无正当变更原因的。

第六章取消学籍规定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开除学籍:

一、违犯国家宪法或法律的;

二、其他原因被刑事拘留的;

三、违犯学院纪律,情节严重的;

四、省教育厅规定应予开除学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一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按退学处理:

一、在规定时间内无故未到校报到,超过规定时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二、无故旷课累计超过规定课时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三、休学期满不办理复学手续,超过规定时限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习成绩无法达到学院规定的最低标准的,按成绩低劣退学处理;

五、自费留学,无法完成学业的,按自费留学退学处理;

六、省教育厅规定应退学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学生有下列情况者,注销学籍:

一、高考舞弊的;

二、招生舞弊的;

三、省教育厅规定应予注销学籍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三条学生如出现死亡,须经由所在系出具正式红头文件,并报招生就业办,按死亡退学处理。

第二十四条如有知情者故意瞒报以上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变更学籍状态,产生的问题由知情人负责。

第二十五条学生可根据自身意愿,申请休学,申请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至招生就业办公室领取《bv伟德中国官网休学申请表》(附件2);

二、逐项填写信息;

三、逐项签字;

四、学生须尽快将《bv伟德中国官网休学申请表》交回至招生就业办,完成休学手续;

五、学生完成休学手续后,应尽快离校,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学生自理,学院对其离校后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六条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可由学院执行休学:

一、因不可抗力,导致长期无法来校,但本人强烈要求继续就读的;

二、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应当停课治疗、休养,停课时间占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

三、以在校大学生身份参军入伍,但未办理休学手续的;

四、因其他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应当休学的;

五、学生完成休学手续后,应尽快离校,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学生自理,学院对其离校后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以下情况者,不得休学:

一、因违犯法律法规,即将接受处理的,比照第二十条;

二、学生长期不到校,仅以口头表达休学意愿的,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三、已经有一次休学记录的;(因病休学除外)

四、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学生可根据自愿申请复学,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至招生就业办公室核查学籍状态,领取《bv伟德中国官网复学申请表》(附件3);

二、逐项填写信息;

三、逐项签字;

四、学生须尽快将《bv伟德中国官网复学申请表》交回至招生就业办完成复学手续。招生就业办应在学生完成复学手续后2个工作日内为学生恢复学籍。

五、完成复学手续后,如学生未能按时到校就读,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况者,不得复学:

一、学生因病休学,申请复学时无法提供学院指定医院诊断书,证实确已恢复健康的,不发《bv伟德中国官网复学申请表》,如超过应复学的时间,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二、服现役的;

三、休学期间因违法犯罪,被相关部门处理的,比照第二十条。

第三十条学生可根据自愿申请退学,办理流程如下:

一、学生本人至招生就业办公室核查学籍状态,领取《bv伟德中国官网自愿退学申请表》(附件4);

二、逐项填写信息;

三、逐项签字;

四、学生须尽快将《bv伟德中国官网自愿退学申请表》交回至招生就业办;

五、学生交回《bv伟德中国官网自愿退学申请表》后,即完成退学手续,招生就业办应在2个工作日内,注销该生学籍。退学后学生须尽快离校,其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对其离校后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六、学生声称退学,但拒绝到校办理退学手续的,比照第二十一条处理。

第三十一条学生有以下情况者,可由学院执行退学:

一、患有传染性疾病,拒绝接受治疗的;

二、患有精神性疾病,对其他同学造成影响的;

三、患有其他疾病,无法完成学业的;

四、省教育厅规定应予退学的其他情况。

五、招生就业办应在接到执行退学的书面指示后,于1个工作日内,注销该生学籍。退学后学生须尽快离校,其差旅费、食宿费等由学生本人承担,学院对其离校后的行为不负任何责任;

第三十二条本制度由学院招生就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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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病保留入学资格申请表

编号:姓名性别考生号

病情详述:

申请人员本人签字:申请日期系主任批示:年月日招办主任批示:年月日附件2:

bv伟德中国官网至学年休学申请表

编号:姓名性别考生号专业休学起

始时间身份证号休学原因:

休学人员本人

签字:申请日期系主任批示:年月日招办主任批示:年月日院领导批示:年月日休学相关证明材料附后附件3:

bv伟德中国官网至学年复学申请表

编号:姓名考生号身份证号休学起始时间休学原因复学起始时间:申请复学原因:

注意:签字后学生应按规定修完所有课程,如擅自离校,将按照学籍异动管理相关规定处理,离校期间学生行为与我院无关;申请人签字确认:年月日招办核查学籍状态:年月日系主任批示:年月日招办主任批示:年月日院领导批示:年月日复学证明材料附后附件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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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愿退学申请表

编号:姓名性别考生号专业生源省份身份证号退学原因:

退学人员本人

签字确认:申请日期家长签字:签字日期系主任批示:年月日招办主任批示:年月日院领导批示:年月日教务处核查教材:年月日总务处:年月日计财处:年月日

《自愿退学申请回执单》

自愿退学申请表编号:

同学(考生号:身份证号),你于年月日,向学院提出退学申请,现经研究,批准你的申请。

特此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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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助学班管理办法

为满足广大学有余力的专科生接受本科教育的要求,充分发挥自学考试教育功能,根据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指导委员会办公室要求和《河南省招生办公室关于对专科在校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专业考试工作的意见(试行)》(豫招自【2008】7号)精神,经国家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审核、河南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办公室批准,自2009年起,我院作为全省第一批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的专科学校,开展了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助学工作。

一、自学考试本科助学专业简介

自学考试本科助学专业是为专科在校生量身定制的自考本科层次专业,是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设置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目的是进一步发挥普通高校在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的作用,满足广大专科在校生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需求,优化教育资源配置,完善自学考试教育功能。专科在校生,在校学习期间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助学专业课程的学习、考试,成绩合格后可取得自考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

二、自考助学本科学习的益处与优势

1、享受我省本科层次优质的教育资源。通过聆听主考学校郑州大学优秀教师的授课和接受实践环节课程的学习指导,享受优质的本科教育资源。

2、节约宝贵的学习时间。在专科阶段学习的同时学习本科课程。一年考四次,大大缩短考试时间。

3、节约学习成本。可同时参加专、本科学习,减少了生活费、交通费等费用开支,与专科毕业后再参加其它形式的本科学习相比,学习总成本大幅度降低。

4、提高考试过关率。通过主考学校郑州大学和我校优秀教师面授辅导及日常网络学习,大幅度的提高了考试过关率,真正实现学有所得,学有所成。

5、人生发展空间大。取得本科层次毕业文凭后,为参加研究生考试和国家司法考试取得了报考资格;全国统一的自考毕业证书得到世界多个国家的认可。

6、增强就业竞争力。取得自考本科毕业文凭后,可考取学士学位,就业市场更加广阔,工作待遇更好。

三、教学管理部分

1、日常教学分为面授和网络教学两个部分,缺一不可。

2、面授是助学考试教学的关键环节。目的在于通过系统讲授教材的重点、难点、理论体系和思维方式,扫清学生自学的障碍,使学生自学的知识系统化、条理化。本科层次的课程由郑州大学和我校成教部选派教师面授。面授一般安排在周末或者晚自习进行,不耽误同学们参加专科阶段学习。

3、面授教学原则上是具有讲师及以上职称的教师承担,成教部选派教学经验丰富、教学效果好且热心自考助学教育的教师来承担面授教学工作,有一支相对稳定的专兼职相结合的教师队伍。

4、成教部按教学计划提前一学期向专业自学考试助学教研室布置面授教学任务,选聘授课教师,编制面授日程表,印制面授教学日志,并定期组织教学检查。

5、任课教师在接受面授教学任务后,应根据教学大纲和自学特点认真备课,按教学日程编写讲授提纲,不得随意缩减面授时间。

6、成教部根据面授日程安排,提前做好面授的各项准备工作,督促考生按时到面授点参加面授,确保面授教学工作正常进行。

7、各任课教师在面授教学的同时,需在全省统一的网络教学平台上安排教学计划,利用网络教学课件进行授课。并且要用网络教学平台记录授课过程并进行考勤。参加学习的学生班长要在网络教学平台上记录教师上课情况。

四、学生管理部分

1、每学期参加自考助学的同学需在规定的时间内到学校成教部报名、注册,到财务科缴纳学费。并按要求向学校成教部提供准确的报名信息及联系方式。

2、考生在学习过程当中,应遵守学校及成教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准时上课。并按照网络学习的要求,及时完成规定的网络作业。考生在上课期间不允许迟到、早退,更不允许旷课。

3、成教部老师在面授和网络教学的同时做好考勤工作,对多次迟到和旷课的同学,以及网络学习不合格的同学应按要求取消其平时成绩。

4、所有参加自考助学的考生,应按时参加成教部组织的各项自考助学教学活动。

五、考试部分

1、每年两次全国统一的统考课考试(校外考试)在4月份和10月份,每次最多可以报四科。各位同学应在每次考试前(上半年在2月底3月初、下半年在8月底9月初)自行到网上报名。

2、每年两次的助考课考试(校内考试),在各位同学完成网络学习成绩的前提下,由学校成教部统一组织实施。每年上半年安排在6月份,下半年安排在12月份。考试严格执行《河南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考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

六、毕业论文答辩(实践教学环节)

1、毕业论文答辩是考生学习期间必须通过的一项重要教学和考核环节,一般安排在最后一学期进行。

2、毕业论文答辩是培养学生综合运用所学知识、提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的重要手段,也是对考生在校期间所学知识与技能的综合考核。成教部进行统一组织,加强指导,考生必须严肃认真地按规定完成毕业论文的撰写与答辩。

3、毕业论文的选题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定,考生选作,也可由考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选题必须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

4、毕业论文撰写完成后,经指导教师修改定稿,由主考学校教师与我校教师共同组成论文答辩委员会,成教部负责统一组织论文答辩。毕业论文答辩的成绩按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个等级分别进行评定。

5、考生的毕业论文由成教部集中收齐后交主考院校,论文答辩成绩及时上报省自考办。

七、毕业手续办理

考生完成自考助学本科层次学业后,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证的手续、时间,与现行正常办理自学考试本科毕业手续、时间一致。考生应持准考证、成绩合格单、专科毕业证原件等申请材料,向统考课报名地区招办申请毕业。毕业时间为每年的六月和十二月。

八、学位申请

1、参加本科专业学习的在校生,自取得学籍起直至毕业,每年都可以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学位英语的报考时间是每年的9月网上报名,10月进行图像采集和现场确认,11月考试。申请学士学位须具备的条件:①70分以上的课程须达到总课程的30%以上。②学位英语考试合格。

2、在校期间学习成绩如果符合以上要求,毕业当年即可申请学士学位。如果没有达到要求,可按有关规定,在毕业后的两年内重修重考,获得符合要求的成绩,并于每年的规定时间向主考学校提出授予学士学位申请。学位采取不申请者不受理的原则,申请者需提交学位申请表并进行图像采集。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证书不能作为申请学位的外语水平依据。

九、本办法由成教部负责解释

体育课常规

第一条站队快、静、齐:上课铃一响,马上占成上课队形,做到快、静、齐。体育委员整队后,向老师报告出勤情况,教师进行考勤记录.师生问好。迟到到的同学要向老师喊“报告”,经老师允许后才可入队学习。老师宣布课的内容和要求时,大家要认真静听。

第二条听讲“不得走神儿”:听老师讲话和看老师做动作时,注意力要集中,不被其他事情所干扰。

第三条练习要认真:要按规定的动作要求严格练习,不怕苦,不怕累要和同伴团结合作,努力完成任务。

第四条上课严格纪律:课堂上,不随便说话,不嬉笑打闹;不经允许不离开练习场地;分组练习时要听从小组长的指挥;按规定的内容、要求、保护与帮助方法进行练习,要注意安全避免意外受伤。

第五条下课要行礼:下课时,老师仍然要进行点名,宣布“下课”后,师生要立正行“注目礼”;师生互致“再见”后,待老师移动位置后,同学再解散。

第六条着装要求:学生上课时要求着装要轻便,运动衣、运动裤、运动鞋、不得携带手机、小刀、钥匙等物品。避免划伤自己与同学。

第七条体育器材管理:使用器材时需体育委员经过老师批准后,在与管理人员签名后方可借出,在使用时要爱护体育器材,下课后集中检查后如数归还。

第八条本常规由警体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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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综合测评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大力推进素质教育,激励学生刻苦学习,促进全面发展,成为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素质人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测评遵循民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测评的标准、程序、结果全部公开透明,并接受广大师生的监督。

第三条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凡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均须参加综合测评(综合测评表存入本人档案)。

第四条综合测评采取量化的方法,对学生在校期间综合表现进行全面评价。综合测评包括德、智、体、美四个方面,满分为150分。其中德育测评20分,智育测评110分,体育测评15分,美育测评5分。

第五条综合测评的结果,作为评定奖学金、评优、推荐继续深造及毕业时向用人单位推荐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综合测评的项目及评分标准

第六条德育测评。德育测评由德育基础分、德育奖励分、德育扣分组成,满分为20分。其中德育基础分为5分,德育奖励分为15分,德育扣分不超过5分。

(一)德育基础分

学生能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以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校规校纪;学习目的明确,学习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和社会公益活动;有良好的道德修养和卫生习惯。符合上述标准的,加德育基础分5分。

(二)德育奖励分

1、在本学年获得省级、市级、校级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优秀团员称号的,分别加5分、3分、2分。

2、担任学生干部任期满一届,能够尽职尽责较好地完成本职工作,经群众评议,可根据所担任的干部职务及工作政绩加工作奖励分。具体标准如下:

(1)院学生会主席、团委书记,加2.5分;

(2)院学生会副主席、团委委员、系学生会主席、系团总支正副书记加2分;

(3)院、系学生会各部部长、各班班长、团支部书记、学生党支部委员、院学生会认可且业绩突出的学生社团正职负责人,加1.5分;

(4)系学生会副部长、副班长、班委、团总支委员、团支部委员,加1分;

(5)获国家、省、院先进班集体、先进团支部荣誉称号的,其成员每人分别加2分、1.5分、1分;

(6)没有担任上述职务,但积极参与学生工作,为院、系、班集体做出较大贡献者,可酌情加1分;

(7)学生干部任职满一学期不满一年,因正当理由不再担任所任职务的,减半加分;因违纪等原因被免去所任职务的,不加分;工作态度差、不负责任,未完成本职工作或任职不到一学期的,不加分;在任职期间受警告以上处分的不予加分;

(8)兼任数项工作者,按最高得分项加分,不重复计分。

3、模范遵守学院公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每学期一次的文明公寓评比中获得“文明宿舍”称号的,宿舍成员每人加1分。

4、参加无偿献血者加2分。

5、积极参加校内外组织的义务劳动和其他志愿服务活动,较好地完成任务的,每人次加0.3分,最高不超过1.5分。

6、在见义勇为、抢险救灾、拾金不昧、救死扶伤等方面有突出贡献,受到国家、省、市、学院、系表彰和通报表扬的,分别加3分、2分、1分、0.8分、0.5分。同一事迹只取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三)德育扣分标准

1、违反校规校纪,受留校察看、记过、严重警告、警告处分者,分别扣5分、4分、3分、2分,受记过以上处分者不再加德育基础分。

2、受院、系通报批评者分别扣1.5分、1分。

3、在每学期卫生检查评比中,宿舍被评为不合格者,宿舍成员每人扣1分。

4、不遵守学习纪律,旷课一节扣0.5分,迟到、早退一次扣0.1分,迟到、早退三次按旷课一节计。事假需按一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计。学院对旷课、迟到、早退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并以抽查结果为依据予以扣分。

5、不遵守公共场所规章制度,扰乱公共秩序,有不文明言行;不爱护公共财产,破坏公物;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每次扣0.5分。

第七条智育测评。智育测评由学习成绩测评分和智育奖励分两部分组成。学习成绩分为100分,智育奖励分为10分,总计110分。

(一)学习成绩测评为学生每学年必修课考试成绩的平均分:

1、必修课成绩不及格者,以实际分数计算。重修成绩不计入考评成绩;

2、考试作弊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该门课程为零分。

(二)为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鼓励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对在学术、科研、竞赛等活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给予智育奖励。其标准如下:

1、积极参加科研活动,在国家级、省级、市(校)级刊物上发表论文的,依次加7、5、3分;(论文需查证属实)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实习,表现突出,获得校级优秀实习生、优秀实践生称号的,酌情加2分;

3、发表非学术性作品,在国家正式刊物上发表的,加1分,在省级刊物上发表的,加0.8分,在市(校)级刊物上发表的,加0.5分。非学术性作品包括小说、散文、杂文、诗歌等,但不包括消息、通讯、采访等。同一作品在不同级别刊物发表的,按最高分计分一次。(文章需查证属实)

(三)学业处罚分项目如下:

1、不交作业或作业不认真、抄袭作业者每次扣1分;

2、不按要求参加教学实践活动或其他社会实践活动,每次扣1分。

第八条体育测评。体育测评由体育基础分和体育奖励分组成,体育基础分满分为5分,体育奖励分满分为10分。

(一)体育基础部分: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成绩合格,达到国家大学生体育锻炼标准,加基础分5分。

(二)体育奖励部分:满分10分,具体加分标准如下:

1、在正式体育比赛中获个人前6名、集体前三名者,其加分标准如下:

市级个人项目:(1-3)、(4-6)名分别加4分、3分;

院级个人项目:(1-3)、(4-6)名分别加2分、1.5分;

市级集体项目:(1-3)、(4-6)名分别加4分、3分;

院级集体项目:(1-3)、(4-6)名分别加2分、1.5分。

2、学院正式的体育运动队员,时间满一年者,加1分,未按要求参加训练者不加分;参加比赛者根据所得名次加分,未获得名次者,仍按上述办法加分;代表学院参加市级正式比赛而未获得名次者,分别加1.5分。

3、经常参加院、系组织的体育活动,积极参加早操锻炼,早操出勤率达到100%者,可酌情加(0.2-1)分。出早操情况不好,受到批评者,可以扣0.5分,出勤率达不到85%者,每学期扣1分,并且不加体育基础分。

(三)体育处罚分:

1、违反有关竞赛纪律者扣0.5分;

2、未按要求参加文体活动者每次扣0.5分;

3、达标测试不合格者扣1分。

第九条美育测评。美育测评满分为5分,不设基础分。

(一)积极参加院系组织的文化艺术活动,培养自己欣赏美和创造美的能力,陶冶情操,提高素养,表现突出者,可酌情加0.2-1分;

(二)在市级以上正式艺术类比赛中获个人或集体项目前三名者,其加分标准如下:

市级个人比赛或(1-3)名、(4-8)名分别加4分、3分;

院级个人比赛或(1-3)名、(4-8)名分别加2分、1.5分;

系级个人比赛或(1-3)名、(4-8)名分别加1分、0.5分;

获市级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4分、3分、2分;

获校级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2分、1.5分、1分;

获系级集体项目一、二、三等奖者,分别加1.5分、1分、0.5分。

第三章综合测评的实施

第十条综合测评工作由学院评优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指导和监督,领导小组由主管院领导担任组长,学生处、教务处、警体部及各系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组成。各系成立综合测评工作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系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学管干部、辅导员组成。综合测评工作在院工作小组领导下进行。

第十一条学生综合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期开学后一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综合测评采取个人自评申报、班级初评、年级审核、系测评小组复核、批准、报学生处确认备案的程序进行。

(一)学生个人根据测评标准进行自评,对加减分项目出具有关证明材料,参加班级初评。

(二)各班成立班测评小组,其成员由班长、团支部书记及民主推荐产生的三名学生代表组成。班测评小组负责填写综合测评表中的成绩,计算总分及平均分,并对学生个人自评材料予以初评。凡符合测评规定的予以确定,不符合规定的予以修改。测评小组也可以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项目规定予以加、减分,并对此负有举证责任。初评结果必须向该区队同学公布,无异议后由班测评小组按初评结果填写综合测评表。

(三)班测评小组将填写好的综合测评表,报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进行审核、批准。

(四)各系应将各班综合测评的详细情况汇总后向同学公布,学生对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可在一周内向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提请复议,系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应当在一周内调查清楚并予以反馈。

第十三条各系将最终的测评结果及学生的测评表交学生处备案,综合测评表存入学生档案。

第十四条各级测评机构应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行认真评议、审核;学院各相关部门应如实出具证明材料,保证综合测评工作的公正性和严肃性。学生在申报时应实事求是,如发现并查实有弄虚作假行为,将根据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十五条本办法在具有我院学籍的在校学生中实行。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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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进集体、先进个人评选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弘扬先进,营造团内创优争先的浓厚气氛,进一步调动广大青年团员的积极性,增强团组织的凝聚力和号召力,更好地发挥各级团学组织团结、教育、服务青年的作用,特制订此评选办法。

第二条评选范围

全体在校注册团员学生(含保留团籍的党员学生)、团支部、在册学生社团。

第三条评选奖项

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优秀青年志愿者、“五四”青年奖章(“五四”社会实践奖章、“五四”科技创新奖章、“五四”文体活动奖章、“五四”社团活动奖章、“五四”志愿服务奖章),“五四”红旗团支部、优秀学生社团。

第二章评选条件

第四条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1、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正确的判断是非,积极主动的参加思想政治教育课的学习,积极靠拢党组织,以身作则,在集体中起模范表率作用;

2、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和业务知识,学习目的明确,无迟到、早退、旷课、考试舞弊等现象。上学期考试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班中等以上,且当年无补考;

3、遵守校规校纪,凡是受到院、系处分的无参选资格。具有强烈的集体荣誉感,能主动地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团的各项活动,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认真完成团组织交办各项工作任务;

4、能自觉爱护校园环境,生活勤俭节约,文明礼貌,尊敬师长,团结同学;

5、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五条优秀共青团干部评选条件:

1、要符合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2、担任各类学生干部半年以上,热爱共青团工作,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公道正派,在团员青年中有较高威信,能积极完成上级交办的工作任务,开展工作成绩突出;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者和各类先进集体的学生干部优先。

第六条优秀青年志愿者评选条件:

1、要符合优秀共青团员评选条件;

2、热爱青年志愿者工作,积极参加学院组织的各项活动和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的日常工作;

3、获得过校级及以上奖励者优先。

第七条“五四”青年奖章评比条件

上学期考试平均成绩排名在本班中等以上、未有挂科情况,未受各种处分、并在某一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同学,可申报五四青年奖章。

1、“五四”社会实践奖章:

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活动,吃苦耐劳,积极思考,能充分发挥自身的知识文化优势和科技优势,努力为地方两个文明建设和学院的建设发展做出贡献,个人或所在的班级在各类社会实践活动中多次受过校级及以上表彰。

2、“五四”科技创新奖章:

积极参加科技学术活动和科技竞赛,崇尚科学、勤奋学习、追求真知,有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曾在校级或校级以上学科竞赛和科技创新竞赛中取得突出成绩或公开发表过论文。

3、“五四”文体活动奖章:

积极参加各项文体活动,并参加过各类大型的文体活动,表现突出,多次获得过校级或校级以上表彰和奖励。

4、“五四”社团活动奖章:

在学生社团工作一年以上,积极参与学生社团活动,不断拓展自身素质,热情服务广大同学,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社团活动,工作开拓创新,取得突出成绩。

5、“五四”志愿服务奖章:

积极投身到各类志愿服务活动中,具有强烈的奉献精神、服务意识和服务能力,在学院组织参加的各类大型活动中从事过志愿服务工作,成绩突出。

第八条“五四”红旗团支部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院、系党政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同学健康成长成才、活跃校园文化等发挥积极作用;

2、团支部组织机构健全,团结协作,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有很强的凝聚力、战斗力,能出色地完成党组织和上级团组织交办的工作任务,各项工作严谨规范;按期收缴团费和规范使用《团支部工作手册》;

3、共青团阵地建设有特色,经常开展有益于团员成长成才的活动,团员青年业余生活活跃,在校内外有较好的影响力;

4、团支部获校级及以上共青团系统的奖励人次多,无违规违纪事件。

第九条优秀学生社团评选条件:

1、坚决拥护党的领导,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在学院、系党政的领导和共青团组织的指导下开展工作,为服务学校改革发展稳定、服务同学健康成长成才、活跃校园文化等发挥积极作用;

2、在学院正式注册一年以上,有一定规模。能够遵守学院社团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有完备的学生社团章程并严格遵照执行,社团活动有计划、有总结,社团档案齐备;

3、能够积极围绕学院的中心工作,适应素质拓展的要求,以推进校园文化建设、展现学院学子风采、丰富第二课堂为宗旨,不断创新活动内容与活动形式,在同学中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

4、能够积极参加院团委、院社团联合会组织的各类校园文化活动、能够致力于打造品牌社团活动,在会员中具有一定影响力、能够致力于服务会员,全心全意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评选办法与比例

第十条优秀团员的评比由各团支部组织民主推荐,各系团总支集中审核后按比例申报。各系申报总人数不超过本系所有团员的10%。优秀团员申报可与“五四”青年奖章重合,但不可与优秀团干重合。

第十一条优秀团干的评比由院系各团学组织民主推荐,由院系各团学组织集中审核后按比例申报。申报人数不超过本组织所有学生干部的20%。优秀团干申报可与“五四”青年奖章重合,但不可与优秀团员重合。

第十二条优秀青年志愿者的评比由青年志愿者联合会组织民主推荐,青年志愿者联合会参照学院团委备案以及省直团工委注册的所有青年志愿者名额。申报人数不超过所有青年志愿者的5%,优秀青年志愿者申报可与“五四”青年奖章重合,但不可与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重合。

第十三条“五四”青年奖章的评比由院系团学组织民主推荐,全院表彰“五四”青年奖章获得者50人左右,院系团学组织申报人数不超过6人,“五四”青年奖章申报具体类别院系团学组织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定,院团委将按照“五四”青年奖章5个类别分别按照相关奖项标准及申报情况进行二次评审,5个类别具体表彰人数根据评审结果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五四”红旗团支部的评比由各各团支部向所在系团总支申报,各系团总支组织民主推荐并审核后,按照不超过本系团支部总数30%的比例报送院团委。

第十五条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由各社团向院社团联合会申报,院社团联合会组织民主推荐并审核后,按照不超过注册社团总数20%的比例报送院团委。

第四章评选程序

第十六条每学年评选实施办法由学院团委下发相关文件通知。

第十七条各团学组织接到通知,切实做好所负责的评选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收集审核申报表,并报送院团委组织部审查汇总。

第十八条学院团委组织部对审查通过的相关材料进行备档,并报送团委领导。

第十九条对评选结果进行公示三天,如有疑问联系学院团委组织部。无异议,院团委适时召开表彰大会,并发放相关荣誉证书。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解释权归学院团委所有。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先进班集体评选办法(试行)

为树立良好的校风学风,鼓励先进,鼓励竞争,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等全面发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关于开展“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先进班集体”评选活动的要求,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评选范围:

具有学院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及班集体。

二、评选时间:

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9月份评选上一学年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先进班集体”。每年2、3月份评选“优秀毕业生”(优秀毕业生评选时间将根据省里要求适当调整)。

三、评选名额:

“三好学生”原则上控制在各系学生总数的8%以内;“优秀学生干部”原则上控制在各系学生总数的5%以内;“先进班集体”原则上控制在各系班级总数的10%以内;“优秀毕业生”原则上控制在各系毕业生总数的8%以内,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不参加评选“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只参加“优秀毕业生”评选。

四、评选条件:

(一)“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学院三好学生

(1)基本条件: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具有较高的政治觉悟,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具有良好的道德风尚。专业思想稳定,勤奋学习,成绩优良,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在各方面都能起到模范带头作用。自觉参加校园文明建设活动,热爱劳动,坚持参加社会实践和校园文化活动。积极各项体育锻炼活动,具有较高的综合素质。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学年内无受通报批评和处分,本学年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现象;本学年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本班学生前15%以内;

②本学年获得过奖学金;

③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内务及个人卫生成绩良好。凡所在宿舍一学年内未获得过“文明宿舍”称号的,该宿舍成员没有评选资格。

(3)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2、省级三好学生

在学院三好学生的基础上,按上级划定的比例和条件进行评选。

(二)“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学院优秀学生干部

(1)基本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思想政治觉悟高,品德优秀。严格遵守校规校纪。尊敬师长,团结同学,在工作中有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在学习、工作、生活和院系组织的各项活动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坚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认真履行职责,工作成绩突出,完成任务好,对学院的学生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中有较大的贡献,在老师、同学中有较好的影响。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学年内无受通报批评和纪律处分,所修课程(必修课和专业类选修课)无补考现象;

②本学年每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分排名在本班学生数的15%以内;

③本学年获得过奖学金;

④遵守宿舍管理规定,宿舍内务及个人卫生成绩良好。凡所在宿舍一学年内未获得过“文明宿舍”称号的,该宿舍成员没有评选资格;

⑤学生干部考核成绩达到优秀。

⑥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2、省级优秀学生干部

在学院优秀学生干部的基础上,按上级划定的比例和条件进行评选。

(三)“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学院优秀毕业生

(1)基本条件:坚持党的基本路线,政治态度端正,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热爱党、热爱祖国;能够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服从国家需要。在校学习期间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2)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本学年内无受通报批评和处分;

②本学年获得过奖学金;

③历学年获得两次以上院级以上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或其它先进个人称号;

④军训成绩良好。

(3)同等条件下,有发表论文和参加科技活动获奖者优先。

2、省级优秀毕业生

从学院优秀毕业生中选拔,评选名额根据省教育厅当年的文件精神及各系毕业生情况确定。

(四)“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学院先进班集体

全班学生政治思想素质好,积极上进,团结友爱,乐于助人,尊敬师长,遵纪守法,没有受处分现象。集体观念强,学习风气浓,课堂纪律好,行为举止文明,具有良好的班风。班级干部能在各项工作中起模范带头作用,各项工作都取得良好成绩。文化科技活动和课外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开展得丰富多彩,宿舍内务及环境卫生成绩良好。全班学生积极参加体育锻炼,班级在实习、公益劳动、青年志愿者活动等方面都有突出表现,在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中富有特色,成绩突出。

(2)省级先进班集体

省级先进班集体在学院先进班集体名单中按省里有关规定评选。

五、评选办法和要求:

(一)学生班级民主评议推荐,由辅导员根据班级推荐,审核确定符合条件的候选人上报各系。各系根据条件进行评审确定人选,上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二)各系成立评审小组,由各系主要领导、系团委(团总支)书记、学生党支部书记、学生科、辅导员等组成,负责评选的宣传、组织和审查、上报工作;

(三)“先进班集体”的产生由班级申报,各系根据条件严格评审,确定后报学生处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

(四)各系要严格把握评选条件,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

(五)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上报之前要张榜公布初评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六)各系要按时组织评选申报,逾期则视为放弃。

六、奖励办法:

获得“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称号的学生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证书,载入个人档案。获得“先进班集体”的集体由学院发文表彰、颁发荣誉奖状。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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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学金评定办法(试行)

为了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逐步建立奖优罚劣的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广大学生努力学习,拼搏进取的积极性,进一步弘扬“和谐、诚实、勤奋、创新”的校风。根据国家教育部及省教育厅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bv伟德中国官网奖学金是为奖励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学生而设定的。凡被我院正式录取的学生,在校期间均可参加奖学金评比。

一、评定等级:

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200元;二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800元;三等奖学金每人每学年400元;单项奖学金每人每学年100元。

二、评定比例:

各类奖学金获得者人数占各系总人数的比例为:一等奖学金不超过1%;二等奖学金不超过3%;三等奖学金不超过5%。

三、评定条件:

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自觉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表现优秀。

2、热爱所学专业,学习勤奋,各门功课(包括选修课)无不及格现象。

一等奖学金:学年各科成绩85分以上,平均90分以上。

二等奖学金:学年各科成绩80分以上,平均85分以上。

三等奖学金:学年各科成绩75分以上,平均80分以上;凡学生干部,仅一科成绩低于75分并在70分以上,学期成绩平均75分以上的,可根据其日常工作表现予以加分,使其获得三等奖学金。

单项奖学金:学年单科成绩年级第一名;学年总成绩年级第一名;获得优秀学生干部称号,学年各科成绩70分以上,平均75分以上。

3、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体健康。

4、思想进步,团结友爱,生活俭朴。

四、评定办法:

1、奖学金每学年评定一次,由各系负责初评工作。

2、评定工作在每年9月份进行,评定上一学年的学生奖学金。

3、各系组织有关人员对每位学生德、智、体情况进行综合测评,并按规定排出名次,听取师生意见,如有异议,可在三天内向各系反映,由各系复议。各系统一到学生处领取奖学金申报表、组织填写并签署意见后报学生处。

4、评选工作要充分发扬民主,各系上报之前要张榜公布获奖者名单,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要广泛听取和正确对待师生的不同意见;

5、学生处审核所有获奖名单并报主管院领导批示,由计财处按院领导的批复精神把所需经费发放到学生手中,各系可将获奖情况通知学生家长。由各系组织召开表彰大会并颁发获奖证书。

五、其它:

1、毕业班学生最后一学年只参加学院单项奖学金评选。

2、本学年内受到纪律处分的同学不得参加奖学金评定。

3、对在奖学金评定过程中无理取闹或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定资格,并对相关院系评定小组成员通报批评。

六、各系在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本《办法》的精神,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七、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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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党和国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关怀,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2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国家励志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3号)、《河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办教〔2007〕11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bv伟德中国官网国家奖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 政府出资设立,用于奖励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特别优秀学生的奖学金。

国家励志奖学金是为了激励高等学校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奖励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奖助学金。

国家助学金是为了体现党和政府对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由中央与重庆市政府共同出资设立的,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学生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助学金。

第三条国家奖学金获得者,将颁发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奖励证书,并将评定结果装入学生档案。

第二章奖励和资助对象及条件

第四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

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资助对象为全日制在校二年级(含二年级)以上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全日制在校学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五条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学习刻苦努力,成绩优异,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0%以内且无补考;

5.积极参加社会实践,积极参加校系组织的各项活动,社会工作、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实际行动。

第六条国家励志奖学金的申请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 .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

4. 努力学习,刻苦钻研,学习成绩优良,上一学年平均成绩排名在班级前20%以内且无补考;

5.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七条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法律和社会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守则和学校规章制度,无任何违纪记录;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在校期间无任何不良信用记录;对于在学校勤工助学岗位中认真负责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优先推荐。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各科成绩及格;

5. 家庭经济困难,被认定为我校经济困难学生,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生活俭朴,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经济实际承受能力的物质享受;

6.本次申请前获得的各类奖助学金使用情况良好,无违规使用现象且有回报感恩观念及行动。

第三章奖励和资助金额、名额

第八条国家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8000元,国家励志奖学金的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的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3000元。

第九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于每年9月开学两周后进行评定,学院根据河南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当年分配给我院的各种奖助学金总人数,按照一定比例分配给各系国家奖助学金名额,实行等额评审。

第十条同一学年内,国家奖学金与国家励志奖学金不能兼得,但均可再申请获得国家助学金。

第四章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组织体系

第十一条学校组织成立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院、系、班三级评定工作体系。

1.成立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学院分管院领导任组长,学生处、计财处和各系负责人为成员,总体规划和指导我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挂靠在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具体负责学生奖助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协调、核查等日常事务,办公地点设在学生处。

2.成立各系国家奖助学金认定工作小组,各系党总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本系学管干部、辅导员代表组成,具体负责本系国家奖助学金的组织评审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审核工作。

3.成立各班国家奖助学金评议小组,本班辅导员任组长,本班学生代表担任成员,代表人数不少于本班总人数的10%。评议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班级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确定合理标准,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实行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第十三条经学院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享有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资助的资格。凡未经认定者,不得享有上述项目资助资格。

第十四条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标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原则上分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特别困难学生。

1.申请被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学生本人提交的相关材料能证明其难以支付学习费用,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所在地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1)城市中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的;

(2)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的;

(3)家庭因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的损失的;

(4)家庭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造成人身或财产重大损失的;

(5)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的;

(6)其它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

2.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学生。

(1)孤儿、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

(2)父母一方或双方重病,单亲家庭且来自贫困、边远地区的学生;

(3)学生家庭所在地区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突发性灾祸,造成家庭困难的学生;

(4)其他无经济来源维持正常学习的学生。

3.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1)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的;

(2)在校外租房的:

(3)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的;

(4)有其他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的。

第十五条学院和各系每学年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格,收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学院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学生还要如实提供家庭情况,及时告知家庭经济状况显著变化情况。如学生家庭经济状况发生显著变化,学院将时做出调整。

第六章奖励和资助的申请与评审

第十六条根据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申请条件,学生个人向辅导员提出申请(可连续申请)。

国家奖学金的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系部推荐材料》。

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系部推荐材料》、《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国家助学金申请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个人书面申请材料》(含上一学年的学习成绩单)、《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具体程序如下:

1.符合条件的学生,可根据通知提出申请,交辅导员,辅导员组织班级评议小组成员进行评议,并向全班学生公示,提出推荐意见;

2.辅导员将本班学生推荐材料报所在系认定工作小组,各系认定工作小组召集会议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

3.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审查后,报学院国家奖助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在全校范围内公示一周;

4.公示无异议后,在上级文件规定的日期前将推荐名单和有关材料报送河南省教育厅审批、备案。

第七章国家奖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八条上级主管部门将资金拨到学院后,由学生处会同计财处按照有关财务制度发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

国家奖学金拨付至学院账户后,由学院计财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颁发国家教育部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励志奖学金拨付至学院账户后,由学院计财处一次性及时发放到获奖学生手中,并颁发河南省教育厅的奖励证书,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国家助学金拨付至学院账户后,由学院计财处分学期将资助资金发放到学生手中。

第八章国家奖学金、助学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九条国家奖助学金实行公示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在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评审名单及有关资料之前,评审通过名单将在学院内及网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一周),接受监督,杜绝弄虚作假行为。

第二十条对于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将会同相关部门予以认真调查,情况属实且违背本管理办法规定的,学院将严肃处理。

1.如学生本人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取消其参加本年度国家奖、助学金评选资格。

2.如工作人员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行为,学院将根据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国家奖助学金专款专用,要全部及时足额发放给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不得截留、挪用和挤占,同时要接受审计、监察等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助学金、国家助学金的考核。

学生处应指导各系对获得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全程跟踪考核,建立个人档案,在每学期末,对获得奖励和资助的学生做出综合评价(每学年度末,还需附上该学生本年度《学生成绩登记表》),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备案并告知学生家长。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辅导员要及时报告学院国家奖学金评定工作管理中心,经审核属实,学校将追回该生获得的国家奖助学金:

1.违犯国家法律,违反学院规章制度,受到处分的;

2.经查证虚报家庭经济情况,夸大困难程度的;

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学校和社会组织的公益活动、集体活动的;

4.不能正确使用受助资金,把助学金用于高消费等非生活费,学杂费用途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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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校纪校风建设,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为国家培养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院实施违纪处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三条对违反校纪的学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或给予以下五种处分:(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违纪行为和处分

第四条对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等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组织或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正常的教学、科研及生活秩序的;

(二)书写、制作、张贴、投递、散发有非法内容的大小字报、传单、标语等,混淆视听或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开展未经批准的社会政治、学术活动或举办未经批准的集会、沙龙、俱乐部等,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四)违反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加入未经批准的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的,或有严重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造成危害后果的;

(五)组织、参与邪教、迷信活动,经教育劝阻不改的。

第五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司法部门或其他执法部门处罚者,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下列处分:

(一)触犯国家刑法、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因犯罪已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犯罪事实清楚,但因种种原因被免于刑事处罚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公安机关劳动教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警告、罚款者,情节较轻,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机关处以拘留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对盗窃者,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视情节轻重、涉及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涉及金额(以累计为准),未构成犯罪时,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涉及金额(以累计为准),已构成犯罪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屡教不改(指已因此类行为受过一次处分,下同),累计涉及金额较大的,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确认为撬窃者,未窃得财物,给予留校察看处分,凡窃得财物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明知是赃物而购买者,没收赃物,并给予警告处分;

(五)为盗窃提供消息或工具、进行掩盖、提供伪证、窝赃、销赃等活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盗窃公章、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七条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以及为打架作伪证或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及认错态度,给予以下处分:

(一)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较轻者,给予记过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造成财产损失时的予以赔偿。

(二)肇事者

1、虽未动手打人,但用言词污辱或其它方式触及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后果者,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造成他人伤害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3、动手打人致使他人一定程度受到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动手打人造成轻伤(以公安机关的鉴定为准)以上等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参与打架者

1、参与打架者,给予警告处分。若有伤害行为按本条第二款相关规定处理;

2、以“劝架”为由,偏袒一方,促使打架事态发展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四)出具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2、策划、肇事或参与打架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五)提供、使用凶器者

1、为他人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为他人提供凶器并造成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中使用凶器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4、打架中使用凶器并造成后果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他人来校打架滋事,或参与团伙在校外打架滋事起主要作用者,或聚众斗殴为首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参加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同时犯有上述两项以上过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凡打架后以“私了”为名索要财物,或主动以财物或其它方式劝对方“私了”者,一经查实,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八)侮辱、威胁或殴打教职员工,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九)打架斗殴者,不但要承担受害者治疗与伤害相关的医疗、医药费用和治疗期间护理费及必需的营养费,而且要赔偿受害者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凡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条件者,除收缴赌资、赌具外,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知情不报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对情节严重或屡教不改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因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在学生宿舍内聚众赌博,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赌博组织者,视情节、态度、性质给予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九条一学期无故旷课累计达到以下学时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旷课10-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学时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屡次旷课受到多次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违反考试纪律,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考试作弊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其中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工具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对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违纪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信息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构成犯罪的,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1、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

2、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故意篡改国家、部门和企事业单位的计算机数据库信息;

4、损害国家、集体荣誉和利益;

5、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6、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

7、散布谣言,扰乱学院和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8、宣扬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

9、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10、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

(二)制造、故意输入、传播计算机病毒,危害学校和社会计算机信息系统和网络系统安全并造成后果者,视后果严重程度,给予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三)盗取他人相关资讯地址,造成经济损失者,按第八条相应条款处分;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本条前两款规定从重给予处分。

(四)对其他违反国家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者,给予警告(含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二条对收(观)看、复制(含制作)、传播、出售、出租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书、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收(观)看含有淫秽、封建迷信、邪教内容的书刊、图片、录像、磁带、光盘等资料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收(观)看且复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三)收(观)看、复制、传播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四)收(观)看、复制、出租或出售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对损坏公共财物或他人财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对在建筑物、教室或实验室的公用设备、仪器、公共标志等公物上乱刻、乱涂、乱画、乱贴,不听劝阻者,除责令限期恢复原状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损坏校园设施、建筑物设施、教室或实验室等公用设备、仪器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对故意损坏公共设施后果严重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特别恶劣或后果特别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蓄意损坏他人财物者,在事实清楚的前提下,除赔偿经济损失外,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毕业生在离校前损坏公物,除按规定处理外,暂缓办理有关手续;若毕业生离校后才发现其损坏行为,则与其就业单位或家长取得联系,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四条对违反学院宿舍管理有关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违规使用各种电器、私接电源者,除收缴其违章电器用具(由学院指定管理人员代管,直至毕业时退还),经批评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对造成经济损失的,视情节轻重,在赔偿经济损失外,还要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或记过以上处分;

(二)在规定的学生休息时间内或宿舍熄灯后,在宿舍内喧哗吵闹,严重影响他人休息,又不听劝阻或屡教不改者,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发起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公寓宿舍内留宿异性者,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对本宿舍同学留宿异性不制止不报告者,给予警告处分。包庇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违反安全管理规定,私自在宿舍内藏匿并使用危险物品,在宿舍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焚烧物品或乱扔玻璃瓶、水袋、火棒等危险物品,扰乱学院正常秩序,危及公共安全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对因吸烟、使用蜡烛或其它原因引起火险、火灾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对挪动或破坏消防器材、应急灯、私改电路等行为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七)违反学生宿舍管理其他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对酗酒滋事、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在校内酗酒,经教育仍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对酒后滋事,扰乱正常教学秩序或社会秩序者,视情节轻重参照相关条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十六条未经批准,在校园内以个人营利为目的,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情节较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者,按有关部门规定处理。

第十七条对其他违纪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侮辱、谩骂他人,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处分;对造成不良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二)诬告、陷害或威吓他人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对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干扰、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虽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但拒绝出示本人有效证件或起哄闹事,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伤害他人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喧哗吵闹,影响他人学习和工作,不听劝阻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五)非法管制他人,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处,构不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六)写恐吓信、打骚扰电话、盗用他人号码打电话或用其他方法威胁他人安全或干扰他人正常生活,构不成犯罪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七)教学、实验、学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事故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教学器材者,同时给予经济赔偿;

(八)外出实习期间,不服从管理或擅自离队(岗)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九)弄虚作假,提供伪证、伪造证明、涂改或仿造证件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故意损坏馆藏图书,以旧换新,偷用他人证件借书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一)在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申请中弄虚作假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已发放的奖学金、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及有关证书悉数收回;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邮件者,造成不良影响或损失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

(二)在一年内已受过校纪处分或通报批评;

(三)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打击报复;

(四)同时违反两条以上校纪。

第十九条违反校纪,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且危害后果轻微,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有关部门承认错误并如实交待错误事实,及时悔改,态度较好;

(二)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学院查处问题或有其他立功表现;

(三)被他人胁迫或诱骗参加违纪行为;

(四)在违纪行为过程中,主动放弃违纪行为或积极防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情节及后果轻微。

第二十条受处分者,附加给予下列处罚:

(一)一年内不得享受任何奖学金及校内各种荣誉称号;

(二)一年内不得享受各类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违纪学生的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违纪的行为尚未构成犯罪时,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学院的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本条例没有列举的其他违纪行为,确需给予处分时可参照本条例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章处分原则、处分执行和申诉

第二十三条处分的审批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给予学生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研究决定,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二)给予学生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意见,经学生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处理决定和有关材料报学生处备案;

(三)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提出处理意见并附原始材料送学生处审查,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四)学生处分材料及决定由学生处存入学生档案,并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其家长;

(五)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及时上报河南省教育厅有关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处分的申诉:

处分的申诉参照《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执行。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中凡涉及“以上”或“以下”文字处,均含有本数字或处分种类。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凡以往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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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申诉

第一条学生认为学院相关部门对其违纪行为做出的处分有违规行为或不当;认为学院以及学院教职员工有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均可依据本办法提出申诉。

第二条违纪学生要求申诉的,应在接到处分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逾期不予受理。申诉人因不可抗力,致逾期未能提出申诉者,应在不可抗力因素消除后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于不可抗力终止后两个工作日内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请求受理。

第三条学生可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领取申诉书表格并逐项填写(表格见附件)。三人以上共同申诉时,应由申诉人选出三人以下的代表人,并赋予代表委托书。

第四条除了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书外,应同时向院处分单位提交申诉书副本。原处分单位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至次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附具原处分决定、对申诉的答复及相关文件,送交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原处分单位认定申诉有理由者,可提出撤销或变更原处分建议,并将材料报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五条原处分单位逾期不提出答复以及相关文件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的申诉可以直接处理。

第六条申诉人于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做出处理决定前,可以撤回申诉。申诉已经撤回,就同一事实不得再提起申诉。

第七条申诉不符合第一条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书面形式驳回,并可就处理方式提出建议。

第八条学生申诉委员会决定受理的申诉案件,必要时可责成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复查,复查工作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前期参加处理的工作人员不能作为复查工作成员。复查结束后,应形成书面复查结论并提交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复查结论依据一定的程序做出维持、变更或解除原处分的决定。

第九条学生对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处理决定仍有异议者,可在接到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界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河南省教育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起申诉。

第二章评议

第十条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后,应于20个工作日内做出评议决定书。在评议决定做出前,受开除学籍处分的申诉人可继续在校就读。

第十一条评议不公开,由申诉人、原处分单位以及关系人到会说明。

第十二条评议内容涉及申诉人或关系人的隐私、或原处分单位的机密资料应予保密。

第十三条评议决定书应写明以下事项:(一)申诉人姓名、年龄、性别、所在系、年级、专业、学号、住所及联系电话;(二)原处分单位;(三)主文、事实及理由;(四)评议决定单位;(五)年、月、日。评议决定书要送达申诉人及原处分单位。

第十四条在申诉程序进行中,申诉人或关系人就申诉事件或与其相牵连事项提出诉讼者,应及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接到通知后终止评议,待诉讼终结后继续评议。

第十五条原处分单位对于评议决定认为有违法规难于执行者,应自收到评议决定书之日起5日内报院长办公会,并通知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若认为理由充分,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必须再议。若原处分单位为院长办公会,则报院党委会,程序参照本条。

第十六条若无第十五条情况,评议决定应立即执行。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适用《违纪处分办法》规定的各种处分。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附件:申诉书样本

申诉书姓名年龄性别所在单位年级专业学号住所联系电话原处分单位申

由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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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建立学生正常申诉的渠道,保障学生权益,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bv伟德中国官网学生申诉处理办法》,设置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评议决定不服相关部门给予处分的申诉案件;

(二)评议决定对学院以及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申诉案件。

第三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院主管领导、学生处工作人员、教务处工作人员各一名和各系具有两年以上学生工作经验的辅导员各一名、院团委、院学生会成员各一名组成。其中学院主管领导任主席,学生处工作人员任兼职干事。

第四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两年为一届,成员可连选连任。

第五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每三个月开会一次,但视案情主席可以随时召开会议。

第六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开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参加,除处理结论以及处理书的决定应经全体委员过半数同意外,其余事项的决议以出席委员过半数以上为通过。委员应亲自出席会议,不得指派或委托他人代理出席。

第七条若该申诉案件的申诉人、关系人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利害关系的,该委员应回避。

第八条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教育事业,提高全民族的素质,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级各类教育,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

第四条教育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基础,国家保障教育事业优先发展。全社会应当关心和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全社会应当尊重教师。

第五条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国家在受教育者中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的教育,进行理想、道德、纪律、法制、国防和民族团结的教育。

第七条教育应当继承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吸收人类文明发展的一切优秀成果。

第八条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条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十一条国家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需要,推进教育改革,促进各级各类教育协调发展,建立和完善终身教育体系。国家支持、鼓励和组织教育科学研究,推广教育科学研究成果,促进教育质量提高。

第十二条汉语言文字为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可以使用本民族或者当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教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进行教学,应当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和规范字。

第十三条国家对发展教育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高等教育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十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教育工作。

第十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教育工作和教育经费预算、决算情况,接受监督。

第二章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七条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建立科学的学制系统。学制系统内的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置、教育形式、修业年限、招生对象、培养目标等,由国务院或者由国务院授权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八条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采取各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就学。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有关社会组织和个人有义务使适龄儿童、少年接受并完成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第十九条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成人教育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部门以及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措施,发展并保障公民接受职业学校教育或者各种形式的职业培训。国家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成人教育,使公民接受适当形式的政治、经济、文化、科学、技术、业务教育和终身教育。

第二十条国家实行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国家教育考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确定种类,并由国家批准的实施教育考试的机构承办。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学业证书制度。经国家批准设立或者认可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颁发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授予单位依法对达到一定学术水平或者专业技术水平的人员授予相应的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企业事业组织应当采取各种措施,开展扫除文盲的教育工作。按照国家规定具有接受扫除文盲教育能力的公民,应当接受扫除文盲的教育。

第二十四条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第三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五条国家制定教育发展规划,并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公民个人依法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七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

(四)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

(六)聘任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七)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

(八)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国家保护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第二十九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监督。

第三十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举办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所举办的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体制。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必须由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国境内定居、并具备国家规定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其任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兴办的校办产业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章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三十二条教师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十三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改善教师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实行教师资格、职务、聘任制度,通过考核、奖励、培养和培训,提高教师素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第三十五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教学辅助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章受教育者

第三十六条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

第三十七条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

第三十八条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三十九条国家、社会、家庭、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为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条从业人员有依法接受职业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的学习和培训提供条件和便利。

第四十一条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社会组织采取措施,为公民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四十二条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

(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

(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

(四)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第四十四条教育、体育、卫生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完善体育、卫生保健设施,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六章教育与社会

第四十五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应当依法为儿童、少年、青年学生的身心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第四十六条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同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在教学、科研、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通过适当形式,支持学校的建设,参与学校管理。

第四十七条国家机关、军队、企业事业组织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为学校组织的学生实习、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帮助和便利。

第四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前提下,应当积极参加当地的社会公益活动。

第四十九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为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学校、教师可以对学生家长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第五十条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文化馆、美术馆、体育馆(场)等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历史文化古迹和革命纪念馆(地),应当对教师、学生实行优待,为受教育者接受教育提供便利。广播、电视台(站)应当开设教育节目,促进受教育者思想品德、文化和科学技术素质的提高。

第五十一条国家、社会建立和发展对未成年人进行校外教育的设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相互配合,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校外教育工作。

第五十二条国家鼓励社会团体、社会文化机构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开展有益于受教育者身心健康的社会文化教育活动。

第七章教育投入与条件保障

第五十三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拨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逐步增加对教育的投入,保证国家举办的学校教育经费的稳定来源。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举办的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经费由举办者负责筹措,各级人民政府可以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十四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逐步提高。具体比例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全国各级财政支出总额中教育经费所占比例应当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

第五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的教育经费支出,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在财政预算中单独列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财政拨款的增长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并使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保证教师工资和学生人均公用经费逐步增长。

第五十六条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农村乡统筹中的教育费附加,由乡人民政府组织收取,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代为管理或者由乡人民政府管理,用于本乡范围内乡、村两级教育事业。农村教育费附加在乡统筹中所占具体比例和具体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五十八条国家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和扶持学校在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开展勤工俭学和社会服务,兴办校办产业。

第五十九条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根据自愿、量力的原则,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集资办学,用于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危房改造和修缮、新建校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十条国家鼓励境内、境外社会组织和个人捐资助学。

第六十一条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社会组织和个人对教育的捐赠,必须用于教育,不得挪用、克扣。

第六十二条国家鼓励运用金融、信贷手段,支持教育事业的发展。

第六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经费的监督管理,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第六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部门必须把学校的基本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学校的基本建设用地及所需物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对教科书及教学用图书资料的出版发行,对教学仪器、设备的生产和供应,对用于学校教育教学和科学研究的图书资料、教学仪器、设备的进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优先、优惠政策。

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发展卫星电视教育和其他现代化教学手段,有关行政部门应当优先安排,给予扶持。国家鼓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推广运用现代化教学手段。

第八章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六十七条国家鼓励开展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教育对外交流与合作坚持独立自主、平等互利、相互尊重的原则,不得违反中国法律,不得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六十八条中国境内公民出国留学、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十九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七十条中国对境外教育机构颁发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的承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加入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七十一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不按照预算核拨教育经费的,由同级人民政府限期核拨;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国家财政制度、财务制度,挪用、克扣教育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被挪用、克扣的经费,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二条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者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收取费用的,由政府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五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六条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员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员,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受教育者收取费用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还所收费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非法举办国家教育考试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颁发证书的资格。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教师、受教育者、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二条军事学校教育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的原则规定。宗教学校教育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三条境外的组织和个人在中国境内办学和合作办学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八十四条本法自1995年9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法,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自学成才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究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硕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的基础理论、系统的专业知识,掌握相应的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博士研究生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学科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系统深入的专业知识、相应的技能和方法,具有独立从事本学科创造性科学研究工作和实际工作的能力。

第十七条专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本科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四至五年,硕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二至三年,博士研究生教育的基本修业年限为三至四年。非全日制高等学历教育的修业年限应当适当延长。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报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对本学校的修业年限作出调整。

第十八条高等教育由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主要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高等专科学校实施专科教育。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科学研究机构可以承担研究生教育的任务。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实施非学历高等教育。

第十九条高级中等教育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历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录取,取得专科生或者本科生入学资格。本科毕业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硕士研究生入学资格。硕士研究生或者具有同等学力的,经考试合格,由实施相应学历教育的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录取,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允许特定学科和专业的本科毕业生直接取得博士研究生入学资格,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规定。

第二十条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根据其修业年限、学业成绩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接受非学历高等教育的学生,由所在高等学校或者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发给相应的结业证书。结业证书应当载明修业年限和学业内容。

第二十一条国家实行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经考试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

第二十二条国家实行学位制度。学位分为学士、硕士和博士。公民通过接受高等教育或者自学,其学业水平达到国家规定的学位标准,可以向学位授予单位申请授予相应的学位。

第二十三条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自身办学条件,承担实施继续教育的工作。

第三章高等学校的设立

第二十四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符合国家高等教育发展规划,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二十五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具备教育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大学或者独立设置的学院还应当具有较强的教学、科学研究力量,较高的教学、科学研究水平和相应规模,能够实施本科及本科以上教育。大学还必须设有三个以上国家规定的学科门类为主要学科。设立高等学校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制定。设立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具体标准,由国务院授权的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规定的原则制定。

第二十六条设立高等学校,应当根据其层次、类型、所设学科类别、规模、教学和科学研究水平,使用相应的名称。

第二十七条申请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办报告;

(二)可行性论证材料;

(三)章程;

(四)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八条高等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以下事项:

(一)学校名称、校址;

(二)办学宗旨;

(三)办学规模;

(四)学科门类的设置;

(五)教育形式;

(六)内部管理体制;

(七)经费来源、财产和财务制度;

(八)举办者与学校之间的权利、义务;

(九)章程修改程序;

(十)其他必须由章程规定的事项。

第二十九条设立高等学校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其中设立实施专科教育的高等学校,经国务院授权,也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对不符合规定条件审批设立的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有权予以撤销。审批高等学校的设立,应当聘请由专家组成的评议机构评议。高等学校和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由原审批机关审批;章程的修改,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章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

第三十条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高等学校的校长为高等学校的法定代表人。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开展教学、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三十二条高等学校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国家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系科招生比例。

第三十三条高等学校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

第三十四条高等学校根据教学需要,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

第三十五条高等学校根据自身条件,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社会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同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推广等方面进行多种形式的合作。国家支持具备条件的高等学校成为国家科学研究基地。

第三十六条高等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开展与境外高等学校之间的科学技术文化交流与合作。

第三十七条高等学校根据实际需要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行政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评聘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职务,调整津贴及工资分配。

第三十八条高等学校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使用。高等学校不得将用于教学和科学研究活动的财产挪作它用。

第三十九条国家举办的高等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中国共产党高等学校基层委员会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和有关规定,统一领导学校工作,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其领导职责主要是:执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人选,讨论决定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保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的各项任务的完成。社会力量举办的高等学校的内部管理体制按照国家有关社会力量办学的规定确定。

第四十条高等学校的校长,由符合教育法规定的任职条件的公民担任。高等学校的校长、副校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任免。

第四十一条高等学校的校长全面负责本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行使下列职权: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厂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解剖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第2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高等学校或学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高等学校要以培养人才为中心,按照国家教育方针,遵循教育规律,不断提高教育质量;要依法治校,从严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要将管理与加强教育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培养社会主义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

第四条高等学校学生应当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具有健康体魄。

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五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六条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学籍管理

第一节入学与注册

第七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区别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应当取消其学籍。情节恶劣的,应当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九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第二节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一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本人档案。

第十二条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三条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要以《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学生体育课的成绩应当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学生学期或者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级、重修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五条学生可以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申请辅修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学生可以根据校际间协议跨校修读课程。在他校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由本校审核后予以承认。

第十六条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并由学校视其违纪或者作弊情节,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好,在毕业前对该课程可以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第十七条学生不能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应当事先请假并获得批准。未经批准而缺席者,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节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八条学生可以按学校的规定申请转专业。学生转专业由所在学校批准。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必要时可以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十九条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二十一条学生转学,经两校同意,由转出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第四节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二条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学生在校最长年限(含休学)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三条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者,由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校规定。

第二十四条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含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校应当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二十五条休学学生应当办理休学手续离校,学校保留其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休学学生患病,其医疗费按学校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学生休学期满,应当于学期开学前向学校提出复学申请,经学校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第五节退学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应予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六)本人申请退学的。

第二十八条对学生的退学处理,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对退学的学生,由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同时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九条退学的本专科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办理退学手续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退学的研究生,按已有毕业学历和就业政策可以就业的,由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毕业生就业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没有聘用单位的,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三十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参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办理。第六节毕业、结业与肄业

第三十一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校发给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学生在学校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未达到毕业要求,准予结业,由学校发给结业证书。结业后是否可以补考、重修或者补作毕业设计、论文、答辩,以及是否颁发毕业证书,由学校规定。对合格后颁发的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

第三十三条符合学位授予条件者,学位授予单位应当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四条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校应当颁发肄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学校应当严格按照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第三十六条学校应当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注册,并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七条对完成本专业学业同时辅修其他专业并达到该专业辅修要求者,由学校发给辅修专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校应当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三十九条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应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四章校园秩序与课外活动

第四十条学校应当维护校园正常秩序,保障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第四十一条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学生参与民主管理的组织形式,支持和保障学生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四十二条学生应当自觉遵守公民道德规范,自觉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创造和维护文明、整洁、优美、安全的学习和生活环境。学生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损社会公德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在学校进行宗教活动。

第四十四条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学生成立团体,应当按学校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报学校批准。学生团体应当在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范围内活动,接受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四十五条学校提倡并支持学生及学生团体开展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学术、科技、艺术、文娱、体育等活动。学生进行课外活动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

第四十六条学校应当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和开展勤工助学活动,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必要帮助。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四十七条学生举行大型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应当按法律程序和有关规定获得批准。对未获批准的,学校应当依法劝阻或者制止。

第四十八条学生使用计算机网络,应当遵循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传播有害信息。

第四十九条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学生住宿管理制度。学生应当遵守学校关于学生住宿管理的规定。

第五章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条学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家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锻炼身体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十一条对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物质奖励。

第五十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学校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三条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校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五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十六条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五十七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应当由校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五十八条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送交本人。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书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五十九条学校对学生作出的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处分和处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可以提出申诉及申诉的期限。

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

第六十一条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

第六十二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学生提出的申诉进行复查,并在接到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六十三条学生对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对申诉人的问题给予处理并答复。

第六十四条从处分决定或者复查决定送交之日起,学生在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或者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六十五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学生按学校规定期限离校,档案、户口退回其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六十六条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校应当真实完整地归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对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港澳台侨学生、留学生的管理参照本规定实施。

第六十八条高等学校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或修改学校的学生管理规定,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中央部委属校同时抄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并及时向学生公布。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本规定,指导、检查和督促本地区高等学校实施学生管理。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2005年9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教育委员会发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7号)、《研究生学籍管理规定》(教学〔1995〕4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

教育部教学【2005】5号

一、志存高远,坚定信念。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面向世界,了解国情,确立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走社会主义道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共同理想和坚定信念,努力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

二、热爱祖国,服务人民。弘扬民族精神,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团结。不参与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影响国家统一和社会稳定的活动。培养同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关系,增强社会责任感,甘愿为祖国为人民奉献。

三、勤奋学习,自强不息。追求真理,崇尚科学;刻苦钻研,严谨求实;积极实践,勇于创新;珍惜时间,学习有成。

四、遵纪守法,弘扬正气。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正确行使权利,依法履行义务;敬廉崇洁,公道正派;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

五、诚实守信,严于律己。履约践诺,知行统一;遵从学述规范,恪守学术道德,不作弊,不剽窃;自尊自爱,自省自律;文明使用互联网;自觉抵制黄、赌、毒等不良诱惑。

六、明礼修身,团结友爱。弘扬传统美德,遵守社会公德,男女交往文明;关心集体,爱护公物,热心公益;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团结合作;仪表整洁,待人礼貌;豁达宽容,积极向上。

七、勤俭节约,艰苦奋斗。热爱劳动,珍惜他人和社会劳动成果;生活俭朴,杜绝浪费;不追求超越自身和家庭实际物质享受。

八、强健体魄,热爱生活。积极参加文体活动,提高身体素质,保持心理健康;磨励意志,不怕挫折,提高适应能力;增强安全意识,防止意外事故;关爱自然,爱护环境,珍惜资源。

教育部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2002年颁发)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积极预防、妥善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保护学生、学校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处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生伤害应当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合理的原则,及时、妥善地处理。

第四条学校的举办者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学校安全工作,指导学校落实预防学生伤害事故的措施,指导、协助学校妥善处理学生伤害事故,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五条学校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应当针对学生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的不同,采用相应的内容和预防措施。

第六条学生应当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在不同的受教育阶段,应当根据自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和消除相应的危险。

第七条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下称为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学校对未成年学生不承担监护职责,但法律有规定的或者学校依法接受委托承担相应监护职责的情形除外。

第二章事故与责任

第八条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现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应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入,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条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的,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

(二)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教师已经告诫、纠正,但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

(三)学生或者其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患有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

(四)未成年学生的身体状况、行为,情绪等有异常情况,监护人知道或者已被学校告知,但未履行相应监护职责的;

(五)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有其他过错的。

第十一条学校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设备、交通工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的活动组织者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二条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

(一)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的自然因素造成的;

(二)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造成的;

(三)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异常心里状态,学校不知道或者难于知道的;

(四)学生自杀、自伤的;

(五)在对抗性或者具有风险性的体育竞赛活动中发生意外伤害的;

(六)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

第十三条下列情形发生的造成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应当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一)在学生自行上学,放学、返校、离校途中发生的;

(二)在学生自行外出或者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三)在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工作时间以外,学生自行滞留学校或者自行到校发生的;

(四)其他在学校管理职责范围外发生的。

第十四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与其职务无关的个人行为,或者因学生、教师及其他个人故意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造成学生人身损害的,由致害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事故处理程序

第十五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及时救助受伤害学生,并应当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有条件的,应当采取紧急救援方式救助。

第十六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情形严重的,学校应当及时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属于重大伤亡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学校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应学校要求或者认为必要,可以指导、协助学校进行事故的处理工作,尽快恢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八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与受伤害学生或者学生家长可以通过协商方式解决:双方自愿,可以书面请求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也可以依法直接提起诉讼。

第十九条教育行政部门收到调解申请,认为必要的,可以指定专门人员进行调解,并应当在受理中请之日起60日内完成调解。

第二十条经教育行政部门调解,双方就事故处理达成一致意见的,应当在调解人员的见证下签订调解协议,结束调解;在调解期限内,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调解过程中一方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应当终止调解。调解结束或者终止,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二十一条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反悔的,双方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事故处理结束,学校应当将事故处理结果:书面报告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理结果,学校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

第四章事故损害的赔偿

第二十三条对发生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学生伤害事故赔偿的范围与标准,按照有关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的有关规定确定。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调解时,认为学校有责任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提出相应的调解方案。

第二十五条对受伤害学生的伤残程度存在争议的,可以委托当地具有相应鉴定资格的医院或者有关机构,依据国家规定的人体伤残标准进行鉴定。

第二十六条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根据责任大小,适当予以经济赔偿,但不承担解决户口、住房、就业等救助受伤害学生、赔偿相应经济损失无直接关系的其他事项。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第二十七条因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中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予以赔偿后,可以向有关责任人员追偿。

第二十八条未成年学生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由监护人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学生的行为侵害学校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组织、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成年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二十九条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经调解形成的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应当由学校负担的赔偿金,学校应当负责筹措;学校无力完全筹措的,由学校的主管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

第三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举办者有条件的,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依法筹措伤害赔偿金。

第三十一条学校有条件的,应当依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教育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鼓励中小学参加学校责任保险。提倡学生自愿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在尊重学生意愿的前提下,学校可以为学生参加意外伤害保险创造便利条件,但不得从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章事故责任者的处理

第三十二条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学校负有责任且情节严重的,教育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学校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利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学校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顿;对情节严重的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依据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四条教育行政部门未履行相应职责,对学生伤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有关责任人的行为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学校纪律,对造成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学生,学校可以给予相应的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受伤害学生的监护人、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在事故处理过程中无理取闹,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或者侵犯学校、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的,学校应当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理;造成损失的,可以依法要求赔偿。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学校,是指国家或者社会力量举办的全日制的,(含特殊教育学校)各类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在上述学校中全日制就读的受教育者。

第三十八条幼儿园发生的幼儿伤害事故,应当根据幼儿为完全无行为能力人的特点,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三十九条其他教育机构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在学校注册的其他受教育者在学校管理范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参照本办法处理。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实施,原国家教委、教育部颁布的与学生人身安全事故处理有关的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在本办法实施之前已处理完毕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再重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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