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

当前位置: 首页 >> 规章制度 >> 正文

bv伟德中国官网侦查系学生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发布日期:2011-09-23    作者:     来源: 侦查系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基层党组织的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基层党组织,是指学校各党总支和党支部。

第三条 按照有关规定,学校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任期两年。任期届满应按期进行换届选举。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学校党委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四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均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正式党员有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受留党察看处分的党员在留党察看期间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预备党员没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第六条 选举应尊重和保障党员的民主权利,充分发扬民主,体现选举人的意志。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强迫选举人选举或不选举某个人。

第二章 委员会的选举

第七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按照德才兼备、班子结构合理和实际工作需要的原则提名。

第八条 委员候选人的差额为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候选人,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确定,在党员大会上进行选举。

第十条 有下属二级党支部的党总支委员会委员可设5人,设书记(副书记);其它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由3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的组织、宣传、纪检、青年工作可明确相关委员担任。

第十一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委员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提交党员大会进行选举。

第十二条 支委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应征求大多数党员意见或召开党员大会补选。学校党委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党总支和党支部的负责人。

第十三条 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的书记(副书记)的产生,由上届委员会提出候选人,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后,在委员会全体会议上进行选举。书记(副书记)候选人要经过所属党员的充分酝酿,根据多数党员的意见提出,一般为等额,并履行相应的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程序。

第十四条 选出的委员,报学校党委备案;书记(副书记),报学校党委批准。

第十五条 换届、选举前的准备工作:

1.按照学校党委党总支和党支部委员会换届选举的工作安排,组织学习有关文件规定,向学校党委提交有关本单位进行换届选举的请示报告;

2.讨论酝酿提出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差额),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3.讨论酝酿提出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等额),并报学校党委审查同意;

4.准备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报告应事先经党员讨论,并提交学校党委组织部;

5.确定会议议程,明确时间、地点,做好会场布置,并约请上有关领导和部门参加。

第三章 选举的实施

第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党员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

有下列情况的党员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

1.因病(如精神病等)不能表达本人意愿的;

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

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处分,但正在服刑的;

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外出学习、工作半年以上或因工作调动应转组织关系而未转的;

6.其他经认定可不计入应到会人数的。

第十七条 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由上届委员会主持,并由上届委员会书记代表上届委员会向大会报告工作。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书记(副书记),由上届委员会推荐一名新当选的委员主持。

第十八条 大会应组织与会党员对上届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党费收缴使用管理情况报告进行讨论,并对上届委员会的报告进行表决,形成决议。

第十九条 选举前,选举单位的党组织应将候选人的简历、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向选举人作出实事求是的介绍,对选举人提出的询问应作出负责的答复。根据选举人的要求,可以组织候选人与选举人见面,由候选人作自我介绍,回答选举人提出的问题。

第二十条 选举设监票人,负责对选举全过程进行监督。监票人由全体党员从不是候选人的党员中推选,经党员大会表决通过。

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选举的监票人从不是书记(副书记)候选人的委员中推选,经全体委员表决通过。

第二十一条 选举设计票人。计票人在监票人监督下进行工作。

第二十二条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式。选票上的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划为序排列。

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志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第二十三条 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或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投不赞成票者可以另选他人。

第二十四条 投票结束后,监票人、计票人应将投票人数和票数加以核对,作出记录,由监票人签字并公布候选人的得票数字;由会议主持人宣布当选人名单。

第二十五条 选举收回的选票,少于投票人数,选举有效;多于投票人数,选举无效,应重新选举。

每一选票所选人数少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有效票,多于规定应选人数的为无效票。

第二十六条 进行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的人数的一半,始得当选。

当选人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重新投票,得票多的当选。当选人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第二十七条 新选出的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讨论上届委员会提出的书记(副书记)候选人名单,选举书记(副书记)。

第四章 监督和处分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学校党委负责监督实施。

第二十九条 在选举中,凡有违反党章和本规定行为的,必须认真查处,根据问题的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予有关党组织、党员批评教育,直至给予组织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侦查系学生党支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过去有关党总支和党支部换届选举工作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中共bv伟德中国官网侦查系学生支部委员会

2007年6月1日

Baidu
1946weide伟德